日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被告人吴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被告人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2014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高某依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向铁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吴某给付借款人民币615000元。铁西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裁定查封被告人吴某所有的丰田小型汽车。在向被告人吴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同年12月30日,被告人吴某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中未如实填报上述车辆的情况下,与高某的委托律师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本案被告人吴某)于2015年1月5日将本院查封的丰田汽车交至法院(按双方当事人协议价格处置)。”协议规定期限到期后,被告人吴某以车辆借给朋友,无法找回为借口,拒不履行,也未将欠款给付高某,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2015年1月13日,铁西法院依法将被告人吴某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26日,被告人吴某仍以车辆找不到为由拒不交付查封车辆,铁西法院于当日以吴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移送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同年4月20日,铁西分局对其刑事立案并刑事拘留。
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吴某将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借款及利息合计748428元存入法院指定银行,今年2月 22日该案件执行终结。
法官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特别是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仍不按约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该案是继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和沈阳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以来,铁西法院审结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
长久以来,不少被执行人诚信缺失,法治意识淡薄,拒不履行义务,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拒执罪”案件的宣判沉重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认识到规避法院执行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同时也为在刑法领域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