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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一方不批捕 理由须得说清楚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记者 邵小桐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4-03-20 09:56

  核心提示

  因为捡拾几个核桃引发纠纷,一方受伤未得到赔偿,一方因故意伤害罪被刑拘报捕。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收到这样一起审查逮捕案件。当事双方住在同一小区却因小事闹成这样,承办检察官到底应该怎么办案?

张林丽

  办案人:张林丽

  职务: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案件受害人是82岁的蔡大娘,加害人是72岁的王大爷,二人系同一小区住户。蔡大娘捡拾王大爷打落在地的园区里的核桃,被王大爷口头制止无效后,王大爷轻微推搡蔡大娘导致蔡大娘摔坐在地,造成身体两处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的后果。蔡大娘的家人报警。此后,王大爷到蔡大娘家中赔礼道歉,但因赔偿金额未协商一致而没有达成和解。

  我针对犯罪嫌疑人始终辩解其轻微的推搡行为只是为了阻止被害人继续跟进捡拾核桃,并没有想到对方会因此摔倒受伤的情况,全面梳理了在案证据并反复观看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经过仔细研判,最终还原了案件事实,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中第(七)条“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对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的规定,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加害人的行为虽不宜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但事实上确实造成了受害人受伤的实际结果。双方未达成赔偿谅解,民事纠纷依然存在,矛盾仍未化解。如果不处理好,受害人因缺乏医药费延误治疗、陪护家属因此影响工作等后果均可能发生,最终受害人方面极容易将矛头转向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不满,矛盾将不断扩大,双方再次冲突,社会效果也不理想。

  决定作出后,我再次与受害人家属沟通,及时释法说理,疏导矛盾症结,并引入检调对接,仅过了6天,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并完成赔付,双方均表示对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