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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男开车撞人 不能用幻听开脱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记者 邵小桐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4-03-19 09:49

  核心提示

  沈阳市沈北新区的张某某开车多次撞击两名邻居,致使邻居不同程度受伤,但其作案时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种情况应该咋判?

田桐

  办案人:田桐

  职务: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2023年5月9日19时20分许,张某某在自己家中因头脑中不断听见有人聊天的声音而心生烦躁,下楼发动了停在单元门前的轿车,先前后挪动车辆,随后加速撞向在单元门前聊天的邻居吴某某和李某某。撞倒二人后,张某某又多次对二被害人重复实施撞击行为。当日19时36分,张某某拨打122报警称发生交通事故,把行人剐蹭。交警经勘验现场、询问现场人员后,发现张某某有故意犯罪嫌疑,将案件移交派出所处理。次日8时许,张某某在派出所补办身份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诊断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其作案时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2023年10月17日,我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在庭审现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有异议,辩称自己无杀人的主观故意。张某某称自己经常能听到别人说话的声音,案发当天,他又听见有人唠嗑,他感觉挺闹心、不满,想下楼走一圈。“到楼下看到两个人,他俩说话难听。我进到车里时脑子里是混乱的,烦躁、控制不住自己,就开车撞了他们。”张某某回忆道。

  我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驾驶机动车辆故意撞击他人,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依法惩处。张某某在因幻听产生烦躁情绪的情况下,驾驶车辆连续多次撞击二被害人,其行为足以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据此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张某某作案时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某的犯罪行为因其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某的亲属已积极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