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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途再远也挡不住普法的热情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李滢乐 | 发布时间: 2017-05-26 09:50
辽宁法制报维权律师团公益普法活动持续升温
 
  编者按
 
  随着辽宁法制报维权律师团公益普法活动的开展,越来越多的基层群众主动联系我们,邀请律师到社区、学校去普法。
  其中,有一些社区和学校离市区较远,开车都要一个多小时的路程。
  但无论路途多远,只要基层有普法需求,热爱公益的律师们都没说一个“不”字,他们一次次把生动、实用的法律知识带到了基层。
  所以,路途再远也挡不住我们普法的热情。



律师在文华苑社区普法



律师在大连市华才中学普法



律师在葵花社区普法
 
 
  沈阳分团
 
  时间:5月9日
  地点:浑南区五三街道文华苑社区
  普法律师:辽宁宸瀚律师事务所 于群律师
  普法内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5月9日,在文华苑社区,于群律师受邀为社区居民带来了一场名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普法讲座。
  和普通的社区讲座不同,这次于律师并没有讲“房产”“继承”“婚姻”等常见内容,而是受邀为居民讲解了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个常在学校讲的法律问题,如今也被带到了社区百姓的眼前。
  虽然都是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但是因受众的不同,讲课的内容也发生了变化。因为这次来听普法讲座的大都是社区居民,且以老年人为主,所以于律师主要从“作为家长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这个点出发,为百姓讲解法律常识。
  其中,于律师不仅讲解了和未成年人犯罪有关的法律常识,还讲解了遇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犯罪问题发生后,做家长的应该如何处理等问题,这些知识点都受到了社区居民的好评。
  特别是在听到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时,居民们都特别认真,还相互低声交流自己的感受。
  社区居民王奶奶说:“我家小孙子今年上初中了,正是叛逆的时候,有时候管他都不听。这下好了,我回去能够告诉他要是做坏事了需要承担什么后果,有理有据有法,看他还听不听我的。”
 
  时间:5月22日
  地点:苏家屯区湖西街道葵花社区
  普法律师: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 王长东律师
  普法内容:揭穿诈骗手法,谨防上当受骗
 
  5月22日,在葵花社区的会议室内,几十名老党员聚在一起,认真地听了一堂由王长东律师送来的“普法大课”。社区的老人们都听得特别认真,还会用笔和本将要点记录下来。
  王律师这次的普法讲座主要讲的是老百姓身边常遇到的诈骗手法,包括保健品欺诈、早市遇到的小骗局等,王律师通过精心制作的PPT、用心挑选的小漫画和生动的案例将每一个骗局都剖开了、掰细了讲给居民听。
  听着王律师的讲解,老人们都特别认真,偶尔记录和讨论,防骗能力又提高了许多。
  葵花社区工作人员说:“我们想举办这个讲座就是想让社区的老人们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虽然他们年岁大了,但是学习的劲头却从未缩减。王律师为我们带来了一场非常生动的讲座,效果之好是我们之前没想到的,希望以后还有机会邀请律师到我们社区讲课,社区的所有居民都十分欢迎。”
  社区居民刘奶奶说:“在听了王律师讲课之后,我首先想到我家后身有一家卖蜂蜜的,号称能够保健治病,特别多的老人站排去买。我现在就觉得这肯定是有夸大、虚假宣传的成分,老年人攒点钱不容易,可得擦亮了眼睛,不能被骗!”
 
  大连分团
 
  5月19日下午,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安星、纪树海律师来到大连市华才中学,为该校400余名初中生进行《民法总则》公益宣讲活动,给孩子们送上一份特殊的节日礼物。
  5月25日上午,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冯丹丹、纪树海律师,北京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的刘春莹律师来到大连市第一中学,为该校高一学生进行了《民法总则》公益宣讲。
  5月25日下午,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纪树海律师,北京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的刘春莹律师来到海军某部,为官兵进行了《民法总则》公益宣讲。
 
  为庆祝“六一”儿童节,提高未成年人的规则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使未成年人能够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提高自我防护能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辽宁法制报维权律师团公益普法大连分团本月着重为中学生进行《民法总则》宣讲。
  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也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在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方面,《民法总则》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律师们结合自己办理的相关案例,把这些陌生的法条讲活了,同学们不时地举起小手向律师提问,课堂中不时传来爽朗的笑声。
  各个年龄段学生们都有哪些权利义务呢?律师们用一个个案例向同学们进行讲述,当同学们到达8周岁时,就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就有权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法律行为,比方说通过微信发一个一元钱的红包,也可以用爸妈给的零花钱买零食,这些行为实际上就是在订立合同,也就是说能够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要讲究公平对等,要有诚信和守则意识;超过16周岁,就是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如果因校园欺凌造成其他同学伤害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超过18周岁时,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
  华才中学的赵丽老师说,律师们结合自己办理的涉及未成年人相关权益的典型案例,为孩子们耐心讲解了《民法总则》中涉及未成年人权利义务方面的相关内容,并结合校园欺凌的危害,深入浅出地向学生们讲述校园欺凌的危害及遇到校园欺凌后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同时还就上、放学途中如何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交通安全常识进行讲解,使学生们对《民法总则》的相关内容有了进一步理解,提高了未成年人的诚信意识和守则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