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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怼欠薪靠闹大?别让法律成备选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王淇 | 发布时间: 2017-05-19 10:13
  【新闻回顾】
 
  最近,奥运冠军林丹讨薪事件成为热点。
  5月16日晚,林丹在其个人微博发表《关于粤羽俱乐部拖欠薪金的声明》,称自己与其他6名队友2016年1月与广州粤羽俱乐部签约后,参加2016至2017中国羽毛球俱乐部联赛,“我们运动员按照俱乐部的安排参加了联赛,部分运动员为了实现俱乐部保级的目标,还超额参加了比赛场次”。
  “根据运动员与粤羽俱乐部的约定,俱乐部应在比赛前或比赛过程中就按参赛场次支付运动员报酬,我们运动员为了不影响集体荣誉,在未收到俱乐部应付酬金的情况下,仍坚持完成了比赛。”但时至今日,林丹与队友一直没有收到俱乐部应付的薪金。
  林丹在微博中还称,如果俱乐部不能及时解决欠薪问题,将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此后,广州粤羽俱乐部董事长高军表示,由于俱乐部的运营权已经交予付迅所在的公司,不仅林丹等7名队员被欠薪,俱乐部的教练团队以及作为董事长的他也被欠薪。
  5月17日,林丹讨薪事件有了最新进展。根据《中国之声》消息,俱乐部董事长兼总教练高军表示,目前俱乐部与起跑线等相关方已达成本周支付部分工资等三点共识,除林丹外的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工资将在本周内支付50%,由于林丹工资很高,“一下也没办法拿出来”。
 
  【法眼看热点】
 
  就这一热点新闻,记者采访了本报维权律师团成员、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的周琳律师和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的孟德尧律师。
 
  问题一:运动员和俱乐部有劳动关系吗?
  周琳:运动员和俱乐部之间应当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运动员接受俱乐部的管理,代表俱乐部参加比赛,按照俱乐部的安排参加各种商业活动,俱乐部按照约定支付运动员工资和奖金,因此,应当认定运动员和俱乐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问题二:根据媒体报道,“林丹与队友目前已经采取法律手段维权”。如果林丹和俱乐部对簿公堂,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周琳:林丹应当提供与俱乐部之间签署的合同。合同会对工资、奖金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作出约定。
 
  问题三:另据媒体报道,粤羽俱乐部董事长高军称,“羽超球队成立后,经营权就转让给了惠州方面,惠州方面在河源找了赞助,按照合同,该由河源支付运动员和教练的薪水。”一方面,运动员和俱乐部之间签了合同;另一方面,俱乐部又和惠州方面有合同。根据这些情况,林丹讨薪的对象是否正确?
  周琳:合同具有相对性。林丹和他的队友应向合同的相对方追索薪酬。经营权的转移,并不必然导致运动员和俱乐部的合同发生主体变更。但也要看运动员对经营权转移是否知情,是否有因经营权转移导致合同主体变更等情况存在。一般情况所谓的经营权转移,应该是股权转让,股东的变更并不影响俱乐部对外承担责任。俱乐部不能拿与其主体之间签署的合同来对抗与运动员的合同的履行。
 
  问题四:从目前俱乐部的做法看,是否构成《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孟德尧:目前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该罪是隐匿转移财产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并且要在政府责令支付而不支付的前提下才构成。
 
  问题五:作为普通劳动者,如何在工作中保护自己的权益?在最具有法律效应的劳动合同中,有哪些是容易被忽略的陷阱?
  周琳:实践中,比较容易出现的情况是用人单位不会让劳动者拿到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名片、工资单、往来邮件、短信、微信记录等
 
  问题六:劳动者一旦被欠薪,如何合法快速讨薪?
  周琳:如出现欠薪,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欠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还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孟德尧:首先一定要知晓讨薪需要掌握的证据,并且收集证据要及时,防止证据灭失;其次,要掌握讨薪的策略,尽量做到通过专业人士以协商方式解决问题;最后,提请劳动仲裁或诉讼。
 
  【维权指导】
  依靠法律途径讨薪才是正路
 
  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李宏翔主任说,目前,通过到法院打官司解决的讨薪案件,基本上是农民工无任何证据,用工方也不承认雇佣过农民工的事实,导致通过信访、劳动监察、公安部门无法处理,向法律援助部门发函,请求给予法律援助。依照《大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对于农民工讨薪案件,无需农民工提供困难证明,一律开通绿色通道,指派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本报维权律师团成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王金海律师去年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光荣称号,其经常帮助农民工讨薪。
  王金海律师说,农民工在讨薪时要有法律意识,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收集一些可以确认双方雇佣关系成立、劳动报酬如何结算方面的证据,当碰到拖欠工资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完全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切莫采取过激手段或感情用事。   
 
  指导一: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搜集证据
 
  1.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工资被拖欠后,书面劳动合同是最有效的证据。   
  2.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可以收集如工作服、出入证、工资条、考勤表等作为证据。还有一些建筑工地对农民工进行安全教育并进行考核,农民工平时也要注意收集这方面的证据,这些东西可以从侧面说明双方劳务关系的存在,成为农民工讨薪的有力证据。
  3.劳动现场照片。实践中,有些农民工在建筑工地打工时,用手机拍一些工作现场的照片,也有些渔民在出海时在船上拍摄一些照片,甚至里面就有雇主。还有些农民工通过微信、短信与雇主联络,也要注意保留这些聊天记录和短信记录,这些证据也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
 
  指导二:这些讨薪途径才靠谱
 
  王金海律师说,劳务用工关系比较复杂,特别是建筑领域中工程层层转包的情况下,就要弄清谁是欠薪主体,否则就会延误讨薪。有些渔船实际船主雇佣一名船长,由船长召集员工,实际雇主是船主而不是船长。因此,在用人单位和实际船主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首先要搞清楚谁是工程发包方、承包方和包工头,谁是实际船主。对于船主拖欠工资的,渔民可以向海事法院起诉,对于建筑领域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法律规定,建设领域不允许把工资给付包工头发放,如果拖欠工资,工程发包方、承包方和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
  有些包工头缺乏诚信,甚至是恶意故意犯罪,卷走工程款潜逃,或者年底故意潜伏不支付农民工薪酬,只要农民工有证据,完全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追究恶意欠薪者的刑事责任。
 
  【评论】
 
畅通依法讨薪渠道才不会有“林丹讨薪”
□ 乔木
 
  5月16日21时,林丹突然通过微博发布联合声明,称包括自己在内的7名运动员在羽超联赛期间效力广州粤羽俱乐部,如今被俱乐部拖欠薪水,如不立即支付全部薪金,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消息一出,舆论大哗。很多人对林丹这样的明星大腕也要“讨薪”感到惊讶,有的人对其借助微博“讨薪”的方式进行点评,比如新京报《林丹讨薪靠“大V”,普通群众讨薪靠“闹大”》一文。
  无论是靠“大V”还是靠“闹大”,都点出了当今层出不穷的讨薪手段的本质:通过给对方制造舆论压力,达到讨薪的目的,说到底,还是靠“舆论”而非“法治”来解决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繁荣,形形色色的讨薪事件越来越多,层出不穷,更多的集中在农民工等底层群体上。这些弱势群体通过法律途径讨薪的鲜有耳闻,到政府机关聚众上访讨薪却屡见不鲜,最终引起社会舆论关注,当地政府出面施压,讨薪事件方得妥善解决。
  原本应该交由法律解决的问题最终却依靠舆论来解决。为何会出现这种现象,值得每个人深思。依法维权,程序繁琐、过程漫长、成本较高,有些官司最终即使打赢了,也未必能兑现得了。相比而言,上网维权无需成本,只要操作得当,立马就能引起社会关注,给相关方造成舆论压力,进而促使事情尽快得到解决,林丹微博讨薪便是把舆论放在首选,而把采取法律手段作为备选。
  久而久之,人们产生了这样一种认识:靠法律不如靠舆论、靠闹大。很多人在面对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首要的选择是媒体等,而不是去劳动仲裁、法院等有关维权部门申请法律救济,这是最近这些年来信访量持续居高不下的根源,给各级政府带来人力、精力、物力、财力的极大负担。
  要想扭转林丹讨薪靠“大V”、普通群众讨薪靠“闹大”的现象,归根到底还是要畅通法律维权渠道,降低依法维权成本,提升法律维权的便利性、可及性、权威性、有效性。
  毕竟,无论是明星大腕、公众人物,还是普通百姓,核心诉求是实实在在的利益,对他们而言,这办法、那办法,能把利益维护好、把欠的薪水讨到手就是最好的办法。
  至于要求他们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权,似乎有点勉为其难。与其这样要求他们,倒不如要求司法机关和维权机构先解决好让群众相信、让群众认可、让群众依靠的问题。
  而要解决好这个问题,需要有关方面付出艰苦的努力,经得住实践的检验。
  (请作者与本报联系,以便奉上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