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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张乐悦 | 发布时间: 2017-05-12 09:31
  近日,网约车司机遭遇“提现难”,谁来保护网约车司机劳动权益的讨论也随之热烈起来。网约车作为新生事物,给现有的劳动关系带来很大挑战,如何保护这种“灵活用工”下的劳动者权益,成为了不容忽视的问题。
 
  网约车司机:“提现真的很难”
 
  “承诺24小时内到账,但是还是无法提现。”近日,据媒体报道,某网约车平台司机不能提现,而且多次被客服工作人员“爽约”。
  去年10月买车后,为共享车位、平摊油费,曾师傅打算做顺风车司机,上下班时顺路接单。
  “一直到3月底,钱都可以及时到账。”直到4月初,曾师傅查看钱包时才发现,4月的8笔订单全被认定为“风控单”,订单收入均被扣除。
  “当时我就进行了风控申诉。提交证据后,没一会儿短信就显示申诉失败。重新申诉时,被系统告知无法再申诉。”无奈之下,曾师傅只得联系网约车平台的客服。
  客服也没能帮他解决问题。无论他怎么解释,客服咬定“风控单属于系统检测,人工无法查询,只有一次申诉机会”。无计可施的曾师傅只想尽快把钱提出来。
  该网约车实行10天结算,且每次提现不管多少,都要收一元手续费,所以司机们每次都会等账户余额积累多一点再提现。
  “提现难”的司机远不止曾师傅一个人。在“易到司机吧”论坛,广州、厦门、上海、杭州等各地的司机争相发帖,互问是否提现成功,他们甚至调侃“提现全靠运气”。
  记者调查采访后得知,这些司机与平台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不仅有私家车主,还有不少租赁公司的司机。
 
  网约车司机签约多家平台
 
  说起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关系,记者采访到一位司机王师傅,他表示,网络平台公司什么都不管,比如车辆磕碰、油价上涨等,这些与平台公司都没关系。
  日前,据媒体报道,网约车司机张师傅收到订单,接单后,张师傅即刻开车去接乘客。但因路况不熟,他未能及时到达乘客所在地,在与乘客通话中遭对方辱骂,于是与乘客商量取消订单。
  不料,醉酒乘客不但不同意取消订单,还根据订单中的实时定位、车型和部分车牌信息,找到张师傅及其车辆,手持棍子怒砸驾驶位车窗,并殴打张师傅,造成其鼻梁和肋骨受伤。事发后,乘客与张师傅通过公安机关等主持调解达成协议,乘客赔偿医药费。
  “这个事儿发生后,网约车平台一声不吭。”张师傅说,事发第二天,自己所在的网约车平台客服来电询问订单一直“未完成”的原因,他当即将事情经过告知对方。张师傅回忆,客服只要求尽快把订单取消,对受伤一事,只说了一句“会向上级汇报”,之后就没有任何消息了。
  “平台现在只负责抽成,却对司机们不承担什么义务,这不太合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网约车平台与劳动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现行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大众对此还存在很大的争议。
 
  暴露新型用工形态下的劳动权益保护空白
 
  当前,关于网约车管理最重要的依据,是2016年11月1日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此,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在去年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修改了原先征求意见稿里明确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根据网约车中存在兼职等特殊情况,现行的规定更多采用了灵活用工的处理方法。
  “目前,国际上对网约车也没有形成定论和一致性的意见。”刘小明表示,“即使在网约车的发源地美国,不同的州也是实施不同的管理策略,其定位、劳动关系、价格管理等方面都还处于探索过程中。”
 
  互联网下认定劳动关系的窘境
 
  当前网约车主要分为两类:一种是B2C模式,平台公司与网约车司机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使其成为公司正式员工;另一种则是C2C模式,网约车司机具有相当的自主权,并不完全隶属于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蒲伟律师表示,事实上,《暂行办法》出台后不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国内首例网约车交通案。该案中,一辆网约车在接单载客时,由于乘客开车门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进而引发损害赔偿。海淀区法院一审认为,网约车司机系接受平台指派,履行平台与乘客的客运合同,司机属于提供劳务一方,因此平台作为接受司机劳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专家表示,将平台公司认定为承运人,将平台指派的订单认定为平台公司与乘客之间的客运合同,这实际上隐含着法院对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存在某种劳务关系的肯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要求,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专门提到“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其次,《暂行办法》允许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劳动者可以在用工协议中约定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特别是规定“劳动合同或协议”,等于同时规定了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甚至服务合同关系等几种可能情形,而不同情况适用的法律规范和程序都或多或少存在差异。指望企业在自身利益和司机利益矛盾时作出保护对方权益的选择,显然不切实际。
 
  双方要不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蒲伟称,比如目前司机们遇到的问题就是,究竟提钱的期限应该是多久?超出期限是否有补偿措施?拖欠款项的情况究竟是按劳动争议先找劳动部门解决,还是按照债务纠纷直接去法院起诉?
  从《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劳动合同的双方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一种稳定的状态,且双方就薪资标准、社会保险的缴纳、福利待遇等都有相应的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有效地指挥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工作,劳动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收益归用人单位所有,即使按照约定的比例提成,相应的收益也是先进入用人单位的账户内,之后再返还给劳动者。在网约车平台显然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际上并不存在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状态,特别是C2C模式下。就用人单位而言,减少成本进而获得更大的收益才是其追求的最高目标,所以,在有选择项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会选择收益最大的选择项,因此,在现有《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模式当中,用人单位必然会选择劳动合同以外的选项。这时候,网约车的司机是否愿意接受劳动合同以外的协议模式,就不单单是网约车司机自己的问题,而是一个双方之间的选择。
  其实,《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形式中,不仅仅是我们一般意义上理解的按月支付工资的劳动合同,也包括非全日制用工的模式,即一个劳动者可以在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进行工作,每天在每个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薪资的结算周期不超过15天,且没有试用期,解除时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据了解,在国内经营的一些外国快餐企业经常采用类似的模式。如前所述,双方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需要根据双方之间的实际情况来决定。且相关的管理规定中并未限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以外的其他协议,因此,即使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应当签署必要的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从一般情况来看,多数的计算机软件或者手机端APP,在提供类似服务的时候,都会要求用户进行注册,而注册时往往都会附带有相应的协议。但用户一般都习惯不仔细去看该协议的内容。从法律规定来看,这种电子版的协议也是双方之间的一种约定,也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任何一方出现违约,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呼吁:相关部门应适时介入引导
 
  蒲伟表示,比如面对司机目前遭遇的“提现难”,一方面运营主管部门及劳动部门应当适时介入,引导司机正确维权,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让司机觉得有人替他们做主;另一方面也应该研究现行的法律规范,尽快作出符合实际情况的更加细化的规定,明确网约车司机和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为司机维权构建规则层面的保障,从而促进整个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网约车的规章制度或合同基本由网约车平台单方拟定,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按《合同法》规定,如果网约车平台对于司机提现设置苛刻条件,司机可主张该格式条款属于网约车平台“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