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售前检查的纠纷增多 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时非常严格
由于我国尚没有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标准,各个品牌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的标准也都不一样,涉及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的相关法律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记者摘取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相关案例做相应数据分析,发现在案件日益增多的同时,相关鉴定往往无法鉴定出新车出现“故障”的时间,法院对此类案件也极少认定为“欺诈”。
说不清的维修时间点
2015年4月3日,张立昌(化名)花24.78万元从沈阳沈南中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翼公司)公司购买了一辆白色斯巴鲁“森林人2.0”汽车,同年4月29日交车之时,张立昌发现该车的后保险杠上有“黑印”,该公司的销售人员当场进行擦拭,但未擦掉。
3个月后,张立昌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因后保险杠出现剐蹭进行了维修,但在维修过程中,张立昌得知该车之前就发生过维修,并非全新车辆,“我认为,中翼公司知道此事,并且故意向我隐瞒。”
张立昌为此多次交涉,但该公司一直不承认这件事。张立昌认为该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赔偿,故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车款的同时,赔偿三倍购车损失。
而该汽车销售公司则辩称,根据交接单显示,涉诉车辆于2015年4月29日才从天津港运抵该公司,该公司不具备在车辆交付前对车辆进行维修的时间和可能。且交付车辆时,原告方已对车辆的外观、涂装、发动机性能及随车配套物品进行了详细的验收和检查,并签署了商品车确认书和车辆签收单,故该公司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一审法院认定该公司并不构成欺诈,驳回了张立昌的诉讼请求。而随后的二审法院却认为,张立昌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承担其主张的相应举证责任,一审法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配举证责任不妥,再次驳回了张立昌的上诉。
“两审中,中翼公司连PDI都提供不出来,这是很明显的事实,为什么还要求我举证呢?这种鉴定根本是做不了的。”张立昌说,自己还要申请再审。
记者通过裁判文书网了解到,类似的案件并不少见,全国范围内以“PDI”为关键词搜索,共166例。其中数量居多的省市有上海(29例)、浙江(25例)和广东(16例),我省仅有1例。从时间上来看,2011年至2013年每年均不超过3例,2014年、2015年两年各31例,而2016年呈现双倍增长,共77例。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温鸿恺认为,从地域上看,案件量集中的省市均为经济发达地区,乘用车的销售量相对较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较高。从时间节点上看,2014年3月15日实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前,消费者在此类纠纷案件中,往往因无法举证而维权艰难。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所以消费者更愿意通过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也是导致2014年后案件数量激增的重要原因。
困局:可定故障但难鉴“产生时间”
2013年1月11日,河北的孟某在武安市金库汽车维修中心购买了大众帕萨特汽车一辆,花费21万元左右。然而,孟某在驾驶过程中总听到该车辆后桥有异响,同年5月9日他到该中心咨询保养时,意外发现该车出售前被二次抛光喷漆,后桥也确实存在问题。
孟某将该中心诉至法院要求退车或调换同型号车辆,并认为该中心涉嫌“欺诈”,索赔两倍车款。
在庭审过程中,孟某向法院提请鉴定,最终邯郸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车辆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意见为:汽车左后门及左后轮旋喷漆痕迹由于事故受损进行了修复,后桥异响与事故无关。对诉争车辆有撞击并经修复的现象的产生时间无法鉴定。
因无法确认事故产生时间是在交车前还是交车后,一审法院驳回了孟某的诉讼请求。
记者统计发现,裁判文书网中,涉及新车鉴定的案件共9例,其中原告申请鉴定的共6例,占总数的2/3,而鉴定后仍无法判断“事故时间”的有4例,其鉴定结果有的无法判断事故产生时间,有的无法判断故障产生原因的唯一性,这些鉴定结果也直接导致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一,多数法院均“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个别法院会酌情判决被告方赔偿一定金额。
“如果鉴定后仍然不能得出唯一、准确的结论,那么申请鉴定一方(通常是原告消费者)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其主张的相关事实也无法得到证实。”温鸿恺律师这样说。
侵犯知情权与“欺诈”的边界
PDI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不少消费者在购车时都并未听说过PDI检测,这也使得他们发现汽车有过维修记录时,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
在可查找的166件案例中,以合同纠纷起诉的有78例,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包括虚假宣传、承诺)起诉的也有78例。温鸿恺律师认为,就赔偿金额来说,如果法院认定“欺诈”,赔偿数额会很高,而且只要消费者购车符合“生产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这个特征,就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记者以“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为关键词搜索,共得出相关案例22例,但按照“欺诈”赔偿车款3倍金额的案例仅有3例(均为两审判决),约占1/7;按照“侵犯知情权”酌情赔偿几万元到车款1倍金额的案例有5例,约占1/4。
欺诈消费者与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边界在哪儿?这成了认定此类案件的关键点。
辽宁登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日馨认为,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构成重大影响的信息,都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向消费者如实告知。“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如果相关操作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则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梁日馨说道,经营者未主动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损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还应具备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才能构成欺诈。同时,欺诈一般需要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并实施欺诈的行为;二是相对方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三是欺诈的行为和错误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针对此类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号裁判要点记载:“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退一赔三,《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退一赔十,但现实司法实践中,涉及价值数十万的汽车、房产案件时,法院在认定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就非常严格,甚至可以用严苛来形容。即便认定构成欺诈了,也有很多法院做出了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判决。究其原因,民事案件中我国法律的宗旨还是在于‘填平’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而消法兼具惩罚不诚信经营者、打造良好市场秩序的作用。”温鸿恺律师表示。
名词解释:
PDI检测:一项售前检测证明,是新车在交车前必须通过的检查。
因为新车从生产厂到达经销商处经历了上千公里的运输路途和长时间的停放,为了向顾客保证新车的安全性和原厂性能,PDI检查必不可少。
延伸:PDI标准缺失引发法律困境
由于我国尚没有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涉及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的相关法律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对于PDI标准缺失所带来的法律困境,行业协会有着更深的体会,沈阳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相关人士表示,此类案件在早年都会被简单地认定为欺诈行为。
“近几年,此类案件日益增多,2016年沈阳地区关于这类案件有好多起,可能相关判例还没‘上网’。关于何时进行PDI程序,具体包括哪些操作,经销商是否有权利进行修复都是主要的争议点,然而我国此前一直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人士说道。
记者了解到,3月10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正式发布《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其中明确了汽车PDI程序与通常意义上的汽车检查维修在性质、主体、检查项目范围、目的、流程、操作人员资质、使用的配件、是否必经程序、是否计入特定系统、结果十方面的不同。
“我们希望通过《指引》的出台,让经销商在这个过程中能够自律,能够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出发,让PDI检测更加透明化。”相关人士对本报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