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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王大海 王淇 文并摄 | 发布时间: 2017-04-21 09:33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全国法院院庭长每年办案量最低标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去年我省各级法院院庭长直接办案数量达到总量的17%。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院长李清杰(中)带领员额法官宣誓
 
  院长庭长就得办案
 
  记者注意到,这份总共12条、将于今年5月1日起试行的《意见》中规定,各级法院院庭长入额后应当办理案件,包括独任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作为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或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禁止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不得以听取汇报、书面审查、审批案件等方式代替办案。
  对于基层、中级法院院长和庭长每年办案数量,《意见》中作了明确规定,设定出最低标准,具体为:基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0%至70%;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至10%,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30%至40%;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20%至30%。《意见》要求院庭长办案任务完成情况公开接受监督,并由上级法院定期督察、逐月通报。
  而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院庭长办案数量的最低标准,分别由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早在十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印发过《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当时这份意见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办理案件的数量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办理案件的数量标准,由本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规定的办案数量应当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同时该意见对办案的范围、要求作了相关规定。
  将这两份“意见”作比较不难发现,《意见》的规定要更为细致、规范,也更加严格,力度前所未有。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最高院新近出台的这份《意见》,有助于全面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
 
  法官为本办案为大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2014年,省高级人民法院曾积极推行全省三级法院院庭长办案,将院庭长直接编入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
  据2015年1月7日《沈阳日报》的报道,“2014年,辽宁省法院院庭长办案总计187196件,占全省法院审结案件总数的33%,院庭长人均办案53.1件。其中全省法院院长、副院级领导担任审判长参加审理的案件总计4109件,同比增加36%。”
  也是在2014年,沈阳市全面推开法院院庭长办案机制,同年12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周维远担任审判长组成委员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死刑发回重审的故意杀人案,9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被害人、被告人亲属旁听了庭审。
  当年,沈阳中院6名正、副院长及15名基层法院院长都已亲自开庭办案。沈阳两级法院院庭长亲自办案的示范、监督、引领作用成效显著,审判绩效明显提升。
  2016年伊始,北镇市人民法院院长张春风多次在党组会、班子会上强调,推行班子成员亲自带头办案制度,回归审判一线,适应司法改革新形势,使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向纵深推进。同年5月16日,张春风身着法袍,坐在审判长席上敲响法槌,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并当庭调解成功。
  庭审前,张春风院长仔细审阅全部案卷材料,并与合议庭成员认真研究分析参与庭审,通过法庭调查,厘清双方争议焦点,对案件原被告双方存在的分歧及疑点问题进行详细审查,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在法庭调解阶段,张院长辨法析理、耐心释疑,最终使双方在赔偿数额方面达成一致,当庭调解成功,案件当事人露出了久违的微笑,连声道谢说:“谢谢张院长这么重视我们的案子,帮助我们这么快解决了问题。”
  今年,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提出,稳健推进司改,按照“专业化审判、扁平化管理”的工作思路,建立更加科学合理、运行优化的审执团队,充实审判力量,入额法官包括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全部编入办案团队,规定办案数量,实现优势资源向审执岗位集中、骨干力量向办案一线投放。和平法院司法还取消了庭管层级,强化副院长、专职委员、支部书记的管理职能,彻底分离事务性工作,让一线法官专注办案。
  沈阳市和平区法院2016年受理的案件近30000件,其中,刑事案件不含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在1000件左右,刑事审判庭的法官平均要审理180件左右。庭长王彦沣主审的案件要有五六十件,如果算上参与合议庭的案件,数量就在100多件。
  法库县人民法院在实行员额制之后,由于办案人员少,庭长、副庭长成了一线骨干,办案数量为法官办案量的平均数。
 
  示范、引领和规范作用
 
  从之前主要签发法律文书、听汇报等,到如今很多时间又重新坐堂审案。对于此次最高院出台的《意见》,多位受访的法院院庭长都表示赞同。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院长李万涛告诉本报记者,沈河区法院在2016年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27345件,同比增加6113件;结案19195件,同比增加1726件;一线法官人均结案196件;从近三年的案件收结情况看,案件总量以每年5000件的数量增加,人均负案以22%的比例递增。李万涛说,法院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局面。在员额制下,法院要想完成审判工作,只有提高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优化审判资源配置。
  李万涛说,法官员额制以前,大部分法院院庭长都来自审判一线。只有那些业务精湛、管理能力强的优秀的审判人员才能逐步走到院庭长的岗位,所以如今院庭长办案,是优化审判资源配置,让精英审判人员回到审判一线,进一步发挥其才能的最佳举措。院庭长作为员额法官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能够起到示范、引领、指导作用,对于总结审判经验、规范审判尺度、指导审判工作大有益处。
  沈河区法院对院庭长办案数量有较高要求。该院规定,院长、副院长年办案件数要达到法官平均办案数量的20%,庭长要达到60%。
  李万涛认为,副院长这个层级的,如果按照法官办案数量的20%计算,那么相当一部分的基层法院的副院长这个层级的人员一年要办案五六十件,这个数量还是可以做到的。但是要求一把手也就是法院院长办案量要达到这个量就不好说了。如果按照1%-5%这个工作量来确定,那么不少法院院长的办案量应该在15到20件左右,这对于基层法院院长来说任务量是不小的。因为院长有其他事务性工作,如管理、监督、协调等等大量的事务占用了很多时间。所以他说,作为法院院长,在法官员额制后,自己的压力相当大,但也要勇于担当,迎接挑战。
  沈河区法院民一庭庭长杨芳表示,以前根据工作需要,从普通法官升职为庭长,虽然没有离开审判岗位,但是相对之前,在审理案件的办案量还是减少不少。除了少量办理案件,很多时间处理庭务工作,签发判决书、做好院里交办的事务,以及党务工作等。现在司法体制改革后,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大部分时间又重新坐在法庭上,觉得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于云峰告诉记者,自己在2011年到2016年期间任民一庭庭长,每年收案量约在300件左右,法官人数(包括庭长在内)始终在3至4人,他每年办案数约占全庭收案总数的20%以上。
  “我认为既然是法官,特别是目前已经进行了员额法官,就应当回归法官的本质,即审判,这样也可以解决目前案多人少的困扰。”于云峰说。



法库县人民法院庭长全部在一线办案
 
  重大疑难案件优先分配
 
  记者注意到,在最高院的《意见》中明确要求,“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将优先分配给院庭长审理;对于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依法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这样的规定,让记者联想到去年采访过的一起案件。
  2016年4月18日,一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欲溺亡刚出生的婴儿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在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的一号法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被告人卢某、马某等六人均为四川偏远少数民族地区来沈务工人员,卢某、马某为近亲结婚的夫妻。在沈阳,马某在一家旅社产下一名男婴,因觉得男婴气色、呼吸等状况不好,大家都认为孩子活不了,被魔鬼附身了,为驱除晦气就得把孩子溺死。于是几个人商议后就准备将孩子扔到河里。
  在旅社门前搭乘出租车欲将男婴扔到河里时,出租车司机报了警,六名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男婴送往医院治疗后活了下来。公诉机关以六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由于此案的特殊性,使得案件的审理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和平区法院对此案高度重视,认为这是疑难、重大、有社会影响的案件,于是首次组成五人制合议庭审理此案。审判长就是该院的副院长赵明静,合议庭成员为少年审判庭庭长、副庭长,以及两名人民陪审员。合议庭认为六名被告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同时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民俗、主观动机,特别是对六名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系犯罪预备而不是既遂,对于预备犯可以按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这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马某等五人犯故意杀人罪免予刑事处罚。
  正是由于合议庭组成人员“阵容”强大,最终作出了适用法律准确、社会反响较好的判决。其中作为审判长的副院长以及庭长在审理案件中,对案件的定性起到了关键作用。判决结果不仅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助于帮助合议庭更好地把案件定性、促进司法公开、确保司法公正。
  在当天的庭审中,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号审判法庭座无虚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百姓和学生等社会各界二百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大家纷纷表示通过旁听案件的审理,树立了破除封建迷信、增强法治观念的意识。沈阳市律师协会的负责人对此案判决也表示赞赏。
  对于院庭长要承办复杂疑难案件的规定,杨芳认为,大部分法院院庭长都是从一线走上来的人,都是业务骨干,精通审判业务,所以在遇到疑难、复杂、重大、有社会影响的案件时,作为部门的领导还是应该担当起这份责任,用自己的经验和学识把案件办好。这也是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同时为年轻的法官提供经验,起到示范、引领的作用。
 
  法治环境还需完善
 
  记者在某基层法院采访时,一位法院负责人认为,十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但没有像新近出台的《意见》要求的如此细致,又定了办案量等量化标准,进步很大,特别是对办案数量给出了红线。
  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法院审级、领导职务、分管领域、所承担的审判管理监督事务和行政事务工作量等因素,综合运用案件权重系数等方法测算平均办案量,合理确定院庭长每年独立承办和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要求,并在办公办案系统公开。办案数量的最低标准应当根据审判工作任务、法官员额编制、辅助人员配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这位基层法院院长告诉记者,对于基层法院院长来说,要想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还需要法治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比如说“一把手”办理的案件,现在有个别的当事人信访不信法,宁愿上访也不愿上诉。那么假设,法院“一把手”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上访的话,由谁来接访呢?那么这个问题在现实中可能会出现。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那么只能由上级法院来接访,没有别的出路了。因为副院长办理的案件,如果出现上访,院长可以处理,有回旋的余地。但作为“一把手”办理的案件出现上访情况,就没有回旋余地,作为下属的副院长处理“一把手”办理的案件就不好办,这是个很现实的问题。
  一位基层法院的中层干部认为,院长办案数量可以少,因为法院院长需要做的各种事务实在太多。但是副院级的人员办案量应该最少在法官平均办案量50%以上,该办案的都去办案。而主管行政、党务人员就不应该由员额法官来担任,他希望改革能更彻底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