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湖南广播电视台等联合出品的反腐题材电视剧《人民的名义》自开播以来,凭借着超强口碑,收视率一路飙升。然而正在热播之时,该剧竟然遭遇网络盗播,网上传出了55集的高清资源。该剧官微发布《打击网络侵权盗播的媒体联合声明》,称已经向公安部门报案,呼吁网络平台和公众共同抵制盗版。那么,视频网站盗版盗播现象缘何屡禁不止?如何能彻底杜绝网络盗播现象呢?
送审样片遭公开售卖
一直以来,视频网站盗版盗播现象屡禁不止,此次《人民的名义》正在热播时竟然遭遇网络盗播,对电视剧版权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更是引起出品方和播出方挥出“重拳”。
《人民的名义》剧集资源遭遇泄露后,一些不法商贩趁机在微信群、QQ群、论坛等社交平台公开售卖视频资源。记者在淘宝搜索发现,55集电视剧资源售价仅为6.66元。
记者调查发现,“泄露版”资源几乎都储存在百度网盘中,通过微信、微博、淘宝等渠道流传。买家付钱后,就可以得到网盘链接和提取码,随时可以看到整部影视资源。目前,网上流传的部分链接已经失效,但仍有不少链接可以观看。对于片方来说,由于泄露面非常广,打击盗版需要一定时间,最终对片方会造成多大伤害,实际上很难评估。
4月13日,《人民的名义》片方发布了《打击网络侵权盗播的媒体联合声明》。该声明称:近日,有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盗取《人民的名义》全集,在网络渠道上进行非法传播、售卖,已严重侵犯版权著作权,并涉嫌犯罪,剧组已向公安部门报案,将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犯罪行为,保护合法权益。某些网络平台应对视频上传内容进行严格甄选与审核,如发现《人民的名义》非法传播、售卖行为应即刻采取技术措施进行清除、阻断,坚决依据相关法律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呼吁公众,坚决抵制盗播盗版行为,保护优秀文艺作品。
《人民的名义》中的“沙书记”“达康书记”也纷纷发声,谴责盗版盗播行为。
违法成本低致盗版泛滥
之前热播的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和《芈月传》都曾遭遇未播版本泄露事件,而这些盗版资源的传播渠道大多都是网盘。《南方都市报》曾报道,据第三方不完全统计,2016年优酷、搜狐、腾讯、PPTV四家网络视频平台合计处理侵权链接5325937条,其中百度网盘的侵权链接多达1424155条,占全网总侵权量的27%。
2015年10月,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重点整顿网盘行业侵权乱象。根据《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规定,传播盗版网盘资源的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
但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对于视频网站盗版盗播现象一直是“雷声大雨点小”,尽管“人人喊打”,但最终收效却不明显。况且视频一旦流传出去,想控制住可就难了,互联网自身就具有信息传播速度快的特点,加上追剧的人又非常多,势必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忍不住想看电视上还没开始播放的全集。
该业内人士表示,盗播影视作品的网站都是不起眼的小网站,在追索盗播源的过程中,这些小网站的内容源很隐蔽,直接导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这些网站的监控举步维艰。这种困境加剧了部分小网站“铤而走险”,对国内影视作品的网络正常传播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
而与这些小网站相比,片方受到的更大伤害则来自于一些知名网站。这些知名网站即便在被告知侵权的情况下也不会主动下线侵权的视频内容,他们的态度就是大不了最后赔款,而赔偿价格往往也远远低于购买版权的价格。
传播行为是否涉嫌违法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蒲伟律师表示,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诸多内容。其中发表权为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尚未完成电视台首播,其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尚未播出的内容是否公开、何时公开、以何种途径公开。此时便通过朋友圈、微博、淘宝等途径,在互联网上发布《人民的名义》全集,将尚未播出的内容公之于众,显然违背了著作权人的意愿,侵犯了其发表权。同时,将《人民的名义》上传或放置于网络服务器中,供网友观看、下载,亦侵害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了牟取经济利益,通过淘宝销售《人民的名义》全集,则涉嫌侵犯了作品的发行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害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证明查实,则由法院根据案情在50万元以下范围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涉及《人民的名义》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作品热播期内,尤其是在首轮播放尚未完成之前,这通常会成为加重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人民的名义》的热播状态,以及作品目前的独家首发状态,无合法版权传播这些作品很可能会给著作权人或其授权人造成严重影响。因此,也不排除著作权人或其授权人向警方报警,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的可能。
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担责
蒲伟称,网络用户多如繁星,具体的上传者、发布者或淘宝卖家难以查找确定。此时,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的著作权人能否直接要求淘宝、百度等互联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呢?这主要取决于网络公司的业务范围与具体行为。
物理设备、技术支持等网络服务提供者,犹如为信息洪流铺设管道,对于他人利用其技术服务传播的内容,一般不承担事先审查、监控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侵权,以“明知”或“应知”他人侵权为前提,强调其主观过错。网络服务提供商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立即删除涉嫌侵权作品,或者断开涉嫌侵权内容链接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入“避风港”予以明确,即未对《人民的名义》全集进行编辑、整理、推荐,仅提供网络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若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放任《人民的名义》全集继续传播,则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杀伤小
蒲伟表示,网络盗播系侵犯著作权行为,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中,规定了侵犯著作权所要承担的三种责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面。行政责任则要求在侵犯著作权的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并体现在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蒲伟称,该条款中,对侵犯著作权者最大的惩罚、对著作权人最大的抚慰莫过于“赔偿损失”,而关于“怎么赔,赔多少”的问题,则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有具体规定。赔偿数额的确定,基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至于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也有详细规定,处罚最高为侵犯著作权非法经营额的5倍。针对这些法律法规,不少法律人、著作权人纷纷吐槽,侵犯著作权处罚力度太轻,代价太小,难以因罚而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