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虚拟财产要被纳入法律规定?是不是我的网游账号、装备以后也能依法得到保护了?”网游玩家最怕账号被盗,一旦发生,游戏账号中的装备、物品、金钱等很有可能被洗劫一空。
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于这个问题,我国立法终于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网络虚拟财产”正式作为一项民事权利,被写入我国法律中。
【名词解释】什么是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以及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
据媒体报道,早在2003年,我国就出现了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在线收费网游“红月”玩家李宏晨发现,其账号中耗时两年、花费上万元现金购得的几十种虚拟“生化武器”突然不翼而飞。因游戏装备丢失,李宏晨在与该网游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将该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游戏运营商恢复其游戏装备。
该案的一审、二审,法院都支持了李宏晨的诉讼请求,判令游戏运营商将李宏晨在游戏中丢失的虚拟装备恢复,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在判决中写道:“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
而在当下,寻求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人群,远不止网游玩家。
2012年7月17日清晨,淘宝女装皇冠店店主艾珺猝然离世,她丈夫希望能够继承该淘宝店铺继续经营,该想法却与“淘宝店铺不得转让”的规则相冲突,艾珺苦心经营两年的淘宝店铺只能无奈关闭。这一事件引发了业界对于淘宝店铺这样的虚拟财产能否继承和转让等问题的热议。
虚拟财产从实践走进法条
面对越来越多的虚拟财产纠纷,我国的立法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没有对玩家虚拟财产、数据资料的相关权益作出规定,玩家对自己虚拟财产和数据的权利也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九项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项。已经颁布和实施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也是一片空白。
为了保护网络游戏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快“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认定、制定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性法律法规”等关键问题迫在眉睫。
今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正式施行。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民法总则》的通过和施行,也标志着中国特色的民法典编纂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民法典将正式承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法律权利,不容侵犯。
消协发布虚拟物品丢失案例
今年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发布“2016年全国消协系统10件网络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一件就是网游虚拟物品丢失的案例。
2016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消费者孙某在上海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游戏网站购买了游戏虚拟物品。10月11日上午9点,游戏网站系统维护结束后,消费者孙某发现多项游戏虚拟物品丢失,丢失虚拟物品标值57210元。消费者孙某与官方客服多次联系,但是客服表示无法找回丢失物品。消费者孙某报案至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对虚拟物品不予作价,建议其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内蒙古赤峰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依据《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积极协调。在两地消协组织的共同努力下,经营者于12月18日对消费者丢失的虚拟游戏物品赔偿现金25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律师说法:是个立法接口
问题一:从法律上认可了虚拟财产将受到保护,对于网络玩家来说,这一回真的可以放心了?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蒲伟认为,首先,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而言,在短时间内就说玩家可以放心恐怕还为时尚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尚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者法规对网络虚拟财产,特别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规定。个人理解,这条规定实际上是预留了一个将来的立法接口,而并不是一个专门的规定,虽然从整体立法思路上认为虚拟财产应当受到保护,但是,对于哪些虚拟财产应当列入保护范围内,尚不明朗。
问题二:有望让盗窃虚拟财产者增加违法成本?
蒲伟律师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在2003年后的一段时间内,曾一度将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被盗窃的行为列入刑事案件的盗窃罪范畴,并进行处理。但随后就将此类行为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理。按照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对于一切“盗窃”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案件的处理,大多数仍然按照上述两条法律的规定进行。
问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只有一句“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比起现行的法律空白、模糊来说有了很大的进步。至于具体如何保护,留待其他法律来作出规定,是否也为进一步立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蒲伟律师认为,如前所述,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只有短短的一句话,只是留下了一个进一步立法的接口。但在实践中,对于电子邮件数据或其他电子数据的保护,我国已经进行了一些探索和规定。比如:我国在2004年的时候,就已经制定并颁布实施了《电子签名法》,对于在一些商事活动中采取电子文书方式签署的协议中的签名数据进行规范和保护。该法律应该是我国第一部与数据或虚拟财产保护有关的法律。
在目前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所涉及的范围,尚没有定论。从周边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看,在2000年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确实曾有一些规定,确认其财产属性,但在之后,包括我国的台湾地区又将类似的规定予以更改或撤销,可见,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即使是在国际上,也存在较大的讨论和研究的空间。
问题四:另外还有一个比较大的问题,那就是谁来评估虚拟财产的价值?若未来根据其他法律规定,该类资产可获得保护,如何对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确定以及该类财产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予以确定?
蒲伟律师称,这恐怕也是网络虚拟财产迟迟没有被立法保护的一个原因所在。如前所述,我国在2003年之后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后来又改变了思路,其中就包含着对有关虚拟财产价值如何确定的难题。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毕竟是新生事物,对于它的出现、价值、保护方法等,恐怕都无法完全用传统的民事法律中的规定来套用,都需要一定的创新。而在形成统一认识之前,恐怕对有关保护的具体方法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来摸索、研究或试探。就目前而言,在刑事案件领域,对于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相关的政府部门已经制定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方法和程序,但就民事诉讼而言,目前尚无相应的规则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