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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 这样才有法律效力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关月 王淇 | 发布时间: 2017-04-21 09:17
律师: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并不都是有效的
 
  近日,明星夫妇白百合、陈羽凡离婚事件引发坊间热议,一纸未辨真假的离婚协议书曝光后,顿时吸引了众人的目光。
  签了离婚协议书就等于离婚了吗?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名字就有法律效力吗?对此,本报记者搜集了一些类似案例,并邀请法律人士作出相应解答。
 
  案例一:离婚后男方不给付抚养费
  法院认定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有效
 
  付某是沈阳辽中区人,2014年9月17日,他与妻子陈某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其中约定:两人的儿子付某某由陈某抚养,付某每年给付3万元,至付某某18周岁止。
  约定好的事情,付某却以抚养费数额过高一直拖着不给抚养费。
  2016年,被逼无奈的付某某只得将父亲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抚养费。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付某某在读小学,无论是在学习教育还是在生活上都需要费用,其要求付某按离婚协议内容尽抚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一审判决付某从2014年10月1日起,每年应给付付某某抚养费3万元,至十八周岁止。其中,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抚养费375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2016年之后,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
  宣判后,付某不服判决,又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1.夫妻双方离婚后仍同居生活至2015年年末,不应再判决上诉人给付同居期间的抚养费;2.原审判令上诉人每年支付3万元抚养费数额过高。
  二审法院认为,夫妻双方离婚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由上诉人付某每年给付被上诉人付某某抚养费3万元,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各方均应遵照履行。故上诉人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关于夫妻双方离婚后又曾同居,期间的抚养费问题,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故仍应给付。
  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年老时不得要求女儿赡养
  法院认定拒绝赡养无效
 
  1998年,47岁的徐某和40岁的妻子李某离婚了,离婚时两人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其中一条约定是:女儿小徐跟着母亲李某生活,抚养、医疗、教育等费用都由李某一人承担,但是离婚后徐某将不得探视女儿,年老之后也不能要求女儿赡养。说白了就是“断绝父女关系”。
  2015年,年迈的徐某向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儿小徐每月支付赡养费, 女儿和李某则当庭出示了那份离婚时签的协议书。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另外,2013年7月1日新修订施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因此,该份离婚协议书里“断绝父女关系”的内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有效证据的要件,不予认定,小徐因“断绝父女关系”拒绝给付赡养费也是违法的。
  最终,法院判决小徐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案例三:离婚时签两份离婚协议
  法院根据具体条款认定哪份有效
 
  沈阳市民杨某某与妻子梁某于1997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杨甲。2001年,两人购买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某街某号房屋(建筑面积52平方米)。
  因感情不和,2013年5月,两人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中明确规定杨甲归梁某抚养,男方月付1000元抚养费,夫妻共有的不动产沈河区某小区15幢3单元302室住宅平等分割,私房沈河区某街某号房屋归女方所有……双方另签一份离婚协议,用于办理离婚手续,如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2013年6月,两人在沈阳市沈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签订另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在女方同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将夫妻共有的不动产沈河区某小区15幢3单元302室住宅全部放弃,私房沈河区某街某号房屋归女方所有,双方依据该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4年6月,梁某起诉称:根据2013年6月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沈河区某小区15幢3单元302室住宅应过户至梁某名下,请求法院判令杨某某依约履行过户义务。而杨某某答辩称:2013年6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为了能办离婚采取的变通方法,双方于同年5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才是真实的协议,应以前份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前协议中存在特别的约定,即明示了另签一份离婚协议用于办理离婚手续,如与该协议内容有冲突,以该协议为准。也就是说,2013年5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已预先设定了同年6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后协议仅作为办理离婚手续之用,只是一种形式上的约定,不对当事人产生实际的权利义务约束。本案前协议中存在特别的约定完全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该协议不存在无效的情形之下,应当按照前协议确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院判决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
 
  释法:
  啥样的离婚协议书有效?
 
  同样是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为什么有的有效,有的无效?判决结果的差异源自哪里?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会荣表示,离婚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到法院起诉离婚。如果是协议离婚,需要签订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婚姻登记机关在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并不是都有效的。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的时候一方反悔,那么,离婚协议就是无效的。”
  游会荣律师告诉记者,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对诉前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该规定,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是从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即财产分割是离婚的附加协议内容,没有离婚事实的产生就没有财产分割的后续,也就是说双方没有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或者没有获取人民法院的离婚法律文书,财产分割协议内容则自然无效。
  “就现实情况而言,在离婚协议书中剥夺对方再婚权利的,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法院也不会支持这类条款。”游会荣律师说。
 
  小贴士:
  签离婚协议书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协议离婚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如果乙方不是出于自愿而是受到胁迫而去民政局离婚,如果签字了,后来又说自己是被欺诈、胁迫等原因签字,请求确认无效,往往无法得到支持。离婚处分的财产也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是第三人财产。
  此外,签署离婚协议的时候,往往忽视探视权等问题,因此,在到民政局办理离婚之前,最好提前起草,把全部内容都核对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