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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法槌”呵护环境资源“高颜值”——省法院发布2022年度十大全省环资审判典型案例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柳华颖 记者 关月 | 发布时间: 2023-06-07 12:22

  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2年度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情况,发布十大典型案例。本报摘选其中的4个案例不乏我省“首案”,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着力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盯上辽代遗址 “摸金校尉”落网

  王某甲等4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乙等3人到朝阳县南双庙镇梨树沟村蒙古营子组北山,盗掘我省第九批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后山遗址”中的辽代古文化遗址。此前王某甲曾多次单独或伙同王某乙到朝阳县西营子乡的3处耕地进行盗掘,窃得6斤重的古钱币和1枚古代印章,出售后获利2800元。

  经鉴定,3处盗掘地点中的一处为青铜时代及金元时期古文化遗址,两处为辽金时期古文化遗址,均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王某甲等人的盗掘活动对上述遗址造成破坏,改变了遗址的原始风貌,相关历史文化信息丢失。

  【裁判结果】

  朝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等4人结伙盗掘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王某甲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甲系主犯,王某乙等3人系从犯。鉴于4名被告人均自首并认罪认罚,可减轻处罚。一审法院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至5000元。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盗掘古文化遗址引发的刑事案件。辽金文化是中国历史上多民族文化交融的产物,具有独特的文化内涵和传承方式,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文化遗址受法律保护。刑法保护的古文化遗址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为限,实施盗掘行为损害古文化遗址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属于犯罪既遂,应予刑事制裁。人民法院在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推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追究4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体现了全面维护文物安全的鲜明立场。

  两人见利忘“疫” 危害森林资源

  张某某、黄某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收购感染松材线虫的疫木并运送到某种植农场疫木处置点内进行处置。为躲避林业部门检查将未处置的疫木非法转移藏匿。

  2021年7月,张某某在抚顺矿业集团收购疫木并与之前未处置的疫木一起藏匿。2021年8月21日至9月9日期间,为逃避我省开展的“秋风2021”松材线虫病疫木专项行动,张某某和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夜间将全部疫木转运至租赁的厂房内藏匿,将其中少部分疫木加工成削片。2021年9月9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厂房查获价值人民币1750145.6元的油松4375.364立方米。经现场抽样检验和鉴定评估,12个样本中8个发现松材线虫,该批次松木存在松材线虫病疫情传播风险。

  【裁判结果】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违反有关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非法转运加工感染松材线虫的疫木,有引起重大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省首例“外来物种入侵”刑事案件。松材线虫是造成我国森林资源损害最为严重的外来有害物种,人为传播是我国松材线虫病传播扩散的主要原因,其中疫木流通是最主要的人为传播途径。

  本案中,二被告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对来自疫区的疫木进行无害化处置,违法将案涉松材线虫疫木由疫区调运至非疫区进行加工,造成松材线虫病疫情传播风险。人民法院对非法运输加工涉疫植物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惩,积极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彰显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决心,对于促进全社会生物安全意识的增强具有教育引导作用。

  捕鸟捕进法网 登报赔礼道歉

  董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董某某使用粘网和诱鸟器,在盘山县石新镇大金村周屯稻田地处猎捕17种野生鸟类,造成881只野生鸟类死亡,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黄胸鹀50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胁绣眼和蓝喉歌鸲各1只,红喉歌鸲3只,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灰头鹀等鸟类829只。

  董某某已被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盘锦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其行为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当地生态环境,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对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董某某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05500元,在盘锦市级以上媒体就其非法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董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已经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判决董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05500元,并在盘锦市级以上媒体就其非法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引发的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发地所在的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世界上保存最为完好、面积最大的湿地,保存有典型完整的温带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和河口湿地景观,是国际鸟类迁徙路线上的关键区域。

  董某某的非法猎捕行为造成野生鸟类大量死亡,不仅破坏生物多样性,而且打破湿地生态系统的平衡,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在董某某已对其非法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董某某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加强湿地生态司法保护,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辽宁建设。

  抗日旧址失修 公益诉讼出手

  某县检察院诉某县文旅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某抗日旧址前未设置标志标识等,影响了革命文物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的延续性。

  该院于2021年10月8日向某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文旅局)发出检察建议。某县人民检察院在文旅局两次作出书面回复后跟进调查,发现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未全部得到有效解决,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遂移送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文旅局依法对该抗日旧址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文物安全不受侵害。

  【裁判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县文旅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虽作出书面回复,但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面履行职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某县文旅局积极履行职责,对该抗日旧址设立标识牌,同时对文物档案进行了重新整理并填充了新照片;针对该抗日旧址房屋面临坍塌危险、房屋前的磨盘被从原址移走的情况向某镇政府发函,某县检察院以某县文旅局已主动履职到位为由,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文旅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确认某县文旅局对该抗日旧址未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省首个因行政机关不履行革命文物保护职责而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保护、利用好革命文物,对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意义重大。该抗日旧址是民族英雄抗日事迹的物质载体,某县文旅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应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其未及时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案是人民法院为革命文物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生动探索,为丰富、完善文物司法裁判规则积累了有益经验,对于引导社会公众全面、正确树立文物保护理念,督促文物保护单位增强尊重历史、注重细节的责任意识,具有宣传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