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辽宁长安网
主办: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    承办:辽宁法治报

好意同乘不等于“免责金牌”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记者 肖雨萌 | 发布时间: 2023-05-31 08:32

  2022年1月,董某驾驶小型客车载乘吴某等人,沿路行驶时,车辆不慎侧滑后掉入路对面边沟内,撞至墙上,造成吴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某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起交通事故董某负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受伤当日,吴某乘救护车至医院检查治疗。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吴某在此事故中形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余元。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吴某与董某之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责任纠纷。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考虑吴某为无偿乘坐董某驾驶的车辆,属于好意同乘。据此,酌定吴某的损失由董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按合同约定,应由保险公司在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吴某1万元,剩余损失4万余元,由董某赔偿吴某60%即2万余元。

  后驾驶人董某上诉,提出其应承担10%赔偿责任的意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吴某无偿乘坐董某驾驶的车辆,属于好意同乘。好意同乘虽然出于善意,但不能因此降低驾驶人的基本安全保障义务,董某作为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造成交通事故,具有过错。一审法院判决由董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法官释法

微信图片_20230530132748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孙国鹏 

  好意同乘更多发生在情谊行为中,主要目的是自然人之间相互提供帮助,承运人与搭乘人之间不存在报酬约定,承运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因该类好意施惠行为所产生的侵权纠纷也会随之而来,在施惠人造成受惠人损害的情况下,如何分配责任,如何进行赔偿,需要法律作出明确且符合社会需求的规定。民法典出台后,对这一问题有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属于好意同乘情形,承运人可以免责的认识是错误的,搭乘人可以任意扩大承运人责任的认识也是错误的。

  对于该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充分凸显了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最后还要提醒的是,对于驾驶人而言,始终要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对于搭乘人来说,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尽可能做到谨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