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称公司用绩效任务“坑”自己
【线上投诉】
“劳有所得”是所有劳动者所享受的权利,然而如今各种“劳而有所不得”的劳动纠纷却时常出现。
吕先生是沈阳日医助尔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医助尔公司)的前员工,在公司工作时原本每月6000元的工资,去年11月份竟只开了1000元,吕先生认为公司的做法太坑人。
【线下面对面】
没有按约定支付工资
记者:去年11月份之前,你开的工资是多少?
吕先生:2015年11月份我入职的时候签了合同,每个月6000元,你可以看一下我在银行查的流水账。但2016年8月,公司和我协商将6000元的基础工资改为5000元基础工资和1000元的绩效工资,我当时没同意,拖到11月,我才同意的,也签字认可了。
记者:去年11月的工资为什么只有1000元?
吕先生:我先说一下绩效工资。我们公司有一批婴幼儿尿不湿产品,2014年10月生产的,保质期3年,今年10月就到期了。今年我们公司销售的业绩不是很好,所以有一次开会,总经理说给每个人下发18箱销售任务,将工资转为绩效工资,卖出一箱就给相应的工资。尿不湿我没销售出去,所以开1000元,等于扣了5000元。
记者:你们之前协商的和最后实施的不一样?
吕先生:对,问题就在这儿。当时协商签字的写着开5000元基础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现在可好,开了1000元,5000元变绩效了。
记者:那你为什么没销售出去呢?
吕先生:没销售出去的不止我一个人,主要是因为我平时的业务都是养老陪护这方面的,根本没有销售渠道。再加上,这个尿不湿是2014年生产的,现在往外卖,保质期就剩10个月了。
记者:公司是怎么答复你的?
吕先生:我去找总经理时,总经理说如果我下个月完成销售任务,就把剩下的工资发给我,我当时就提出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了。
【调查】
公司负责人:目前等待仲裁结果
随后,记者联系上了日医助尔公司的负责人杨总,当记者核实吕先生所说的相关情况时,杨总仅对尿不湿产品进行了明确回应,“他说的情况不属实,我们销售得很好。日医集团是个国际性的大公司,我们负责销售的这款产品也是专供产品,用自己的企业形象去做这种事,你觉得可能吗?”
而对于记者提问的变更劳动合同后仍然没有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工资一事,杨总表示,既然吕先生已经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将等待相关部门处理结果。“所有的东西,包括他自己对工作的处理,是有原因而发的,都有丝丝连连的关系,现在就任何一个他反映的片面问题来回答,本身回答也很片面。”
【律师观点】
公司方涉嫌违约
吕先生与日医助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中明确写着:工资变动由6000元人民币变为5000元人民币基础工资加1000元人民币绩效工资。日医助尔公司没有按照这个约定去做,是否存在违约情况?
辽宁登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日馨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字后已经生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支付5000元基本工资,按照劳动者的绩效支付绩效工资,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发放劳动报酬,涉嫌违约。
在吕先生提供的其与日医助尔公司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中,记者看到第九条中的第二条第五点写道:甲方业务量不足时,可以要求乙方变更工作内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乙方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之间重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是,不得低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
梁日馨律师认为,目前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530元,用人单位支付的1000元工资已经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属于违法行为。
“我建议劳动者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如用人单位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