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金雕查控网”系统与沈阳市公安局建立网络查控机制,并于2016年6月开始运行。2016年,沈阳两级法院送达限制出境案件共460件520人次,成功控制被执行人22人次,执行金额21159.75万元。
案例一:被限出境后还了4600余万元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格林豪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盛房地产开发(沈阳)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余万元。
执行法院通过“金雕查控网”查询到韩盛房地产法定代表人沈某某为韩国国籍,持有普通护照。法院立即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同时冻结被执行人韩盛房地产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并查封其全部房产。迫于法院强大压力,双方于2016年3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目前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46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因执行法院及时采取了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促使了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使本案能够快速、圆满地结案,突出了法院的执行力度,并获得了申请执行人的感谢与信任,为维护法院的形象作出了突出贡献。
案例二:“三无”公司老板想出境先还钱
南京南方电讯有限公司与沈阳鑫锐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南方电讯依约交付视频管理软件,但鑫锐力通讯未支付货款。仲裁委员会裁决,要求鑫锐力通讯支付货款12万元及律师代理费等。裁决生效后,鑫锐力通讯未履行。
沈阳中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鑫锐力通讯仍拒不履行裁决义务。经查询,该公司账户无资金,近半年无经营往来。经办案人实地调查,该公司已不在注册地经营。中院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外,2016年9月决定对鑫锐力通讯法定代表人张冲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限制出境措施采取后,张冲来法院称要在10月末前往中国香港、新加坡考察,并于10月将执行款项汇至法院执行账户。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从该案执行过程看,该案在立案后,执行法院发现该公司属于无地点、无资金、无经营的“三无”公司,唯一能联系上被执行人的线索就是张冲的电话。从与张冲的电话交谈中,办案人发现张冲近期有出国的可能,因此,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可能是执结案件的好方法。
案例三:欠了200万不还,多套房产被查封
2013年,被执行人刘某两次向孟某借款,内容为:“今有刘某向孟某借款贰佰万元整,借期2至3个月,利息2分。”刘某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中的款项,申请执行人孟某2016年6月14日向铁西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被执行人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接受询问,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中的款项。办案人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到市房产局对被执行人的多套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以及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多项强制执行措施的启动实施,迫使被执行人妻子主动与法院联系,承诺还款。
典型意义:
限制出境这一措施在案件的执行环节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效地维护了司法的尊严和权威。
案例四:支付宝流水明细成为查案内容
申请人辽宁万好商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林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林晨偿还原告万好公司借款190万元。
申请人于2016年8月19日到铁西区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经查询后冻结了被执行人5个银行账号,查封了被执行人两辆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及土地,查询了被执行人支付宝流水明细。并已对被执行人林晨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示义务,经查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实现案件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铁西区法院依法采取对此案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提请限制出入境措施意义重大,希望借此促进本案的执行。
案例五:欠了485万,还常去国外度假
郭某与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潘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某借款485万余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并未履行义务。
经查询,被执行人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经常去国外度假,办案人及时查询被执行人出入境信息,并对其作出限制出境决定。被执行人着急去国外度假,得知被限制出境后,主动联系办案人,要求用其抵债的房产来偿还本案申请人,目前该案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解决中。
典型意义:
限制出境措施为法院执行开辟一条新的通道,随着经济发展,很多人出国度假、旅游、工作的机会越来越多,而限制出境措施便成为法院执行的一个有力武器。
案例六:欠债后下落不明,所有资产被冻结
对申请人刘某等二人与被执行人庞晓光、庞正淋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于洪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传票。
执行期间,于洪区法院依法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包括冻结被执行人庞正淋名下工资卡一张,查封庞正淋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庞晓光名下若干余额的银行账户。于洪区法院于2016年10月将二人名下悉数执行款共计144397元返还给申请执行人。之后,于洪区法院将被执行人庞晓光、庞正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高消费名单,两名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未发现护照信息。但2016年11月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庞晓光正在办理出国手续,于洪区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决定限制庞晓光出境。
典型意义:
对于无护照被执行人如何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是困扰执行法官的难题。如何与出入境管理部门有效联动,确保被执行人从办理护照时就被限制办理,对于有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化解“执行难”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案例七:强制拘留后先还了1万元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潘永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潘永义偿还申请执行人42.4万元。
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潘永义并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苏家屯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潘永义的妻子和女儿目前均生活在国外,其极有可能为了躲避债务也跑到国外。法院作出决定书:限制被执行人潘永义出境。潘永义被限制出境后仍然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家属提供线索,苏家屯区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抓住了潘永义,并对其采取了强制拘留的措施。
拘留期限届满后,苏家屯区法院多次与潘永义进行沟通,潘永义于2016年2月1日向苏家屯区法院交纳案件款10000元,并承诺会在今后继续筹钱还债。
典型意义:
本案中,因苏家屯区法院及时对被执行人潘永义采取了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致使其无法逃到国外躲避债务,进而让其深感不还钱是永远没有自由的,也无法与其妻女团聚。一方面对被执行人起到震慑作用,使其感受到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另一方面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促使案件能够顺利执结。
案例八:出国打工受阻,立即还钱
2012年11月1日,被执行人高晓旭、任丽君夫妻二人从辽中县茨榆坨信用社贷款20万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没有偿还该贷款。经茨榆坨信用社催要,由担保人孙某代为偿还该笔贷款。被执行人高晓旭给孙某出具欠据一张。
辽中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确认高晓旭、任丽君给付孙某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211148.8元。
调解生效后,孙某申请强制执行,辽中区法院立案执行,向高晓旭、任丽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个人财产情况,并依法将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二人的高消费,决定限制二人出境。限制二人出境后,因高晓旭要去国外打工,在办理出国手续时得知自己被限制出入境后,主动到法院履行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典型意义:
辽中区法院注重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的综合运用,积极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措施,迫使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不履行法律义务,促使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案例九:百盛新药特药主要负责人被限出境
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受理多人申请执行辽宁百盛新药特药连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共计受理22件,涉案金额500余万元。
执行法院查明百盛新药特药已停止经营,股权已于2012年全部转移给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孙月宽现下落不明。另查明,百盛新药特药在停止经营前曾开办106家分店,其中有102家分店的负责人均为张雪。本案自签订合同到支付货款均由张雪负责处理,大东区法院认为张雪是被执行人辽宁百盛新药特药连锁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大东区法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百盛新药特药及张雪的代理律师主动找到法院,要求与各申请人协商解决执行案件。后经多次协商,大部分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企业的实际经营人或主要负责人故意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以图逃避执行的情况屡见不鲜,更有甚者故意将企业财产转移至企业相关负责人的个人名下进行“体外循环”来躲避法院执行。刺破“法人的面纱”,对其实际控制人采取措施,是当前解决该类执行案件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案例十:富丽华大酒店法定代表人被限出境
2007年,被执行人沈阳富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多位申请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开始拖欠申请执行人租金。在案件开始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其法定代表人王俊玲经传唤亦未到法院接受处理。经金雕查控网查询,王俊玲持普通护照,遂对其作出限制出入境决定,控制范围为全国各口岸。
典型意义:
沈阳富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件涉及人数众多,少数申请执行人情绪激动,极易酿成群体信访案件,法院对王俊玲限制出境,防止其离境从而增加执行难度,同时将其锁定在国内,有利于执行法院随时对其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促进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