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法院、检察、公安三部门联合出台指导意见
记者近日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范相关执法工作程序,重拳出击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大连执行工作实际,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大连市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共二十一条,鲜明指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要坚决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单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处罚。
《指导意见》明确了三部门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中各自职责和处置程序,规定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报告、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材料等。
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执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立案后,应迅速进行侦查,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侦查完结,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单位和个人认为人民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涉嫌拒执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举报的,公安机关不得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先行向负有执行责任的人民法院报案、控告、举报,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应当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公诉。
《指导意见》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列明了对于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在人民法院宣告一审判决前,被告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指导意见》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时常发现的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物的犯罪行为,明确规定按上述程序和规定予以严厉打击。
《指导意见》还要求三部门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判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断然措施,以推动严厉打击“老赖”工作的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