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日前获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要求部署,着力解决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在加快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中的短板问题,省司法厅印发《辽宁省司法行政系统损害营商环境行为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对司法行政系统37种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作出明确的问责规定,进一步助推全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问责办法》明确指出,在落实中央和省有关营商环境建设法律法规、政策方面,有对上级机关制定的建设营商环境政策决定落实不力、进展缓慢,造成不良影响的;本单位制定的制度措施与中央、省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相违背,导致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损害营商环境行为不制止、不处理、不纠正,造成不良影响的;受到上级单位和省司法厅通报批评后,仍改进不力的,以及其他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依纪依规予以问责。
在执法、监管、执法监督过程中,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在办理会见(探访)过程中有态度生硬、语言不文明、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未一次性告知,让群众“白跑空跑”的;在狱(所)务公开中,信息分类不规范、更新不及时、内容不详实,甚至选择性公开或不公开的;违规限制服刑(戒毒)人员在服刑(戒治)期间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依照有关规定会见律师等行为的;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存在不规范、不文明执法行为的;履行律师法、公证法、司法鉴定决定、仲裁法、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职责过程中,未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存在不规范、不文明等行为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的投诉举报案件未及时处理或者协调转办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未经单位批准擅自到所属机构检查工作,扰乱机构执业秩序的;其他执法、监管、执法监督过程中损害营商环境的八种行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在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方面,有窗口工作人员不能严格落实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规定,服务态度出现“生冷硬”,应受理不受理、受理后无回音,造成不良影响等五种行为之一的,予以问责;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方面,有法律服务机构人员与其他社会人员勾结串通欺骗群众,损害群众合法利益或造成负面影响等八种行为之一的,予以问责;在处理信访投诉工作中,有对领导批示办理的厅长信箱事项,未及时办理和回复等六种行为之一的,予以问责。
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提示,本办法自10月9日起施行,2019年7月26日公布的《辽宁省司法行政系统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行为问责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