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刘某在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洼子沟村开办了有色金属厂,工厂并没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2018年5月9日至10日,刘某非法购进含铅固体废料99.99吨,用来提炼金属铅。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这些废料堆放于村里的仓库中。随后,刘某组织工人采用筛选、清洗等手段,非法处置含铅固体废料30余吨,用于提炼粗铅,处置过程中造成废水、废渣泄露至地表,渗透至土壤,严重污染环境。司法鉴定显示,刘某非法处置的废料及污染的土壤中有毒重金属超标,属于浸出毒性物质。经村民举报,刘某被警方抓获。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惩处。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主动缴纳罚金3万元,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官说法】主审本案的法官表示,本案系因非法处置危险废料污染土壤引发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刘某非法购进含铅固体废料,毫无防护措施进行堆放,并在非法处置含铅固体废料过程中严重污染环境,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消除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必然会有相当的费用支出,法院根据刘某的犯罪情节,确定判处3万元罚金的数额,既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修复,也有助于充分发挥刑罚威慑力,督促企业及经营者提高依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