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王金海
职务: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尹大姐是庄河市人,农闲时到大连做钟点工。去年10月份,经某家政服务中心介绍,她到李大爷家当钟点工,合同约定每天下午1时至4时工作3小时,每个月工资1800元。前两个月李大爷均按时给付工资,可最后一个月李大爷却说,他与家政服务中心约定的是每天下午工作4小时,而尹大姐每天工作只有3小时,所以这个月工资不给了,下个月也不用她了。尹大姐去找家政服务中心理论,该中心答复是:合同确实写着每天工作3小时,但由于李大爷是打电话请钟点工去他家工作,李大爷腿脚不方便,一直没来在合同上签字。迫于无奈的尹大姐向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我为她提供了法律援助,将李大爷和某家政服务中心起诉到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共同给付拖欠工资1800元。
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郭伟与李大爷打电话沟通。尹大姐前两个月在李大爷家里每天工作3小时,李大爷均按每月1800元的标准为她开了工资,所以,即使双方没有合同,第三个月尹大姐提供了劳动,李大爷也应当给付劳动报酬。李大爷最后决定全额给付尹大姐最后一个月工资,并在付款时凑了个整,给了2000元。
根据法律规定,保姆和钟点工与雇主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故双方权利义务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双方发生纠纷后,只能通过协商或到法院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以建议在雇佣钟点工之前,双方要签定书面的《家政服务合同》,明确工作时间和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