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辽宁长安网
主办: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    承办:辽宁法治报

专访省司法厅副厅长郝集体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栾岚 | 发布时间: 2020-05-21 12:05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省司法厅在全省全面加强“村民评理说事点”建设,那么,作为今年省政府“十件民生实事”之一的“村民评理说事点”建设的背景、意义是什么?“村民评理说事点”建设又是如何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化解百姓纠纷的?为此,本报记者专访了省司法厅副厅长郝集体。

  记者:作为今年省政府“十件民生实事”之一的“村民评理说事点”建设的背景、意义是什么?

  郝集体:全面加强“村民评理说事点”建设是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有力抓手,是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辽宁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村民评理说事点”建设,已将其列入今年省政府“十件民生实事”之一,作为各级政府当前工作的重点。

  同时,“村民评理说事点”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着眼基层治理重点难点问题,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为广大人民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搭建平台。通过“村民评理说事点”,广大群众可以吐露心声、表达诉求、寻求帮助、化解恩怨,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因此,推进“村民评理说事点”建设是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一种有效实践,是提升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的现实需要。

  记者:为什么说加强“村民评理说事点”建设,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辽宁的具体措施?

  郝集体:“村民评理说事点”在群众经常性聚集地为群众搭建说事、议事、调事平台。通过这个便捷平台,畅通群众的诉求表达渠道,让群众遇到问题能有地方“找个说法”,就地解决问题,真正实现“小事不出村”,矛盾不激化、不上交。因此,加强“村民评理说事点”建设,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有效途径,是确保“枫桥经验”在我省落地生根、开花结果的重要举措。

  而且,加强“村民评理说事点”建设也是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抓手。“村民评理说事点”能够及早发现矛盾纠纷线索,实现源头预防,使大量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和管控,达到不积累、不激化的效果。同时,也为司法行政机关提供了向群众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援助、开展法治宣传的方便快捷平台,成为倾听群众呼声、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载体。

  记者:您能介绍一下“村民评理说事点”基本原则、职能作用吗?

  郝集体:“村民评理说事点”基本原则有四项: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村民评理说事点”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三是坚持依法治理,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四是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面加强“村民评理说事点”建设,就是要把“村民评理说事点”打造成为五个点:一是矛盾纠纷调处点,通过“村民评理说事点”积极收集民情信息,及早掌握纠纷线索,及时化解矛盾;二是社情民意汇聚点,收集小到家长里短、邻里矛盾,大到房屋拆迁、土地纠纷等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类问题,为政府服务改善民生和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依据和参考;三是公共法律服务点,解答法律咨询,代办法律援助,宣传普及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四是干群关系联系点,不断提升基层司法行政人员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威信;五是文明风尚传播点,宣扬社会文明风尚,引导群众树立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

  记者:在具体工作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如何有效发挥“村民评理说事点”在促进基层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郝集体:在具体工作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着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拓宽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提高工作标准,努力在助推基层法治建设中彰显司法行政机关的担当。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合理安排评理说事员每日入驻“村民评理说事点”。可采取轮班值守的方式,也可以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确保“村民评理说事点”每日都有专人收集民情信息,解答问题咨询,调解矛盾纠纷。要充分发挥评理说事员、人民调解员(信息员)作用,通过上门走访、现场了解等方式,主动收集问题诉求。另外,要每半月召开一次说事会,开展定期说事,听取群众反映问题和表达诉求。还可以通过电话、微信、信件等方式,让群众充分表达意见、诉求和想法。对于群众反映的矛盾问题要第一时间做好记录,做到不漏听、不漏记,使开门说事能够成为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信息收集的新抓手、新举措,从而实现村级社会矛盾纠纷底子清、情况明。

  “村民评理说事点”要把收集到的问题线索按照涉及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梳理。对于一些具有传统特征的村民之间因语言、相邻、婚姻、赡养等引起的矛盾纠纷和简单问题,评理说事员要当场答复解释,做好调解工作。对于当场不能处理的复杂疑难矛盾问题,要及时上报司法所,由司法所协调调解室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引导其通过正确途径解决。对于一些社情民意、利益诉求、历史遗留问题和重大矛盾纠纷,司法所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由党委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处理解决。对于涉法涉诉问题,可由村(社区)法律顾问或通过司法所协调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时解答,并提供法律帮助。

  充分利用“村民评理说事点”这个阵地,广泛宣传普及与群众自身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地表达自身合法利益诉求,保障切身利益,增强村民法治意识。要会同有关部门采用政府引导、乡贤(社贤)示范、村民(社区居民)参与相结合的方式,鼓励村民(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 促进乡村(社区)“三治”融合发展。要用群众语言和各种寓教于乐的形式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是非观、荣辱观,通过说事、议事、调事,自觉抵制不良风气。要积极倡导文明新风,以文化传承潜移默化影响,用身边榜样示范带动,在乡村营造崇尚法治的良好风尚,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发生,为创造和谐社会、平安乡村奠定基础,营造群众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