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刘某、宋某、王某
记者手记:现在网络诈骗盛行,很多人在上当受骗后,因不懂得保留证据,都哑巴吃黄连,有苦自己咽了。殊不知,如果存留下电子证据,很可能就会帮自己挽回损失,而且还能惩治可恶的骗子。不信,看看下面这起案例。
遍及22个省的网络诈骗案通过移动硬盘揪出元凶,三名被告人被以诈骗罪判处14年到1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针对该案,法官称,当提取电子证据并将其固定后,在排除修改的可能性前提下,电子证据具有很高的效力。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刘某、宋某、王某经预谋后,在沈阳市于洪区一小区67号楼一房间,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某煤炭电子现货交易平台,指使他人先以小额盈利为诱饵,当被害人大量购买时,通过控制该交易平台煤炭“电子现货”的价格的手段,骗取购买某电子现货的焦某等人3256866元。三人还采用同样手段,成立了辽宁某鑫电子现货交易平台,分别直接或间接指使他人,骗取购买辽宁某鑫电子现货的马某等人4345215元。他们在互联网上通过博客、QQ等工具进行全国范围的虚假信息散布,导致该案被害人分布在全国22个省。
办案人员将该案的犯罪事实简要概括为:被告人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电子现货交易系统”并操控价格走势,通过网络指导被害人在其建立的电子系统内交易骗取被害人账户内资金,通过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流入被告人账户。上述交易活动均通过计算机网络虚拟的电子数据完成,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甚至于被告人之间多数未见过面,且不需见面。
三名被告人并不直接诱骗被害人在系统中交易,而是与各地的“代理商”合作,由“代理商”招募经理、业务员等与客户联系、指导交易,即使这样,在最底层的业务员也不需要与被害人见面,全程在互联网上进行联系及交易。各被告人隐姓埋名,不露庐山真面目,以此种金字塔结构上下级代理形式相互配合完成犯罪。由于犯罪手段隐蔽,也增加了该案的破案难度。
侦查机关在抓捕被告人宋某时扣押了移动硬盘,这成了突破此案的关键。该硬盘原始用途为该犯罪团伙在进行电子商务网络诈骗活动时,记载的“某鑫电子商务平台”的客户(被害人)资料及交易信息,其中每名客户被电子系统分配一个号段,而在其号段下详细列明了其交易的时间、数额以及盈亏信息。同时,被害人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线电子支付到被告人电子账户内,被告人根据被害人的交易、盈亏信息进行对账、分成,按事先约定好的比例将被害人损失款进行分赃。
正是因为扣押的移动硬盘数据中记录了全部的客户信息,侦查机关通过其记录的客户身份证号码、住址及电话找到了全部被害人,本案才得以全案告破。
办案法官称,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与传统的证据相比较,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客观真实性、直接性及易被破坏性。
鉴于此,电子证据的收集除了采取传统上的查封、扣押等手段之外,提取电子证据还需将其中的电子数据固定于一定传统介质上,如本案中将交易系统网页、QQ聊天记录、电子版客户及盈亏信息等计算机与互联网信息转化于纸面上,并由侦查机关的提取人制作相应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以证实电子数据内容的真实性及程序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