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我省法院宣判了6起涉疫情犯罪案件,坚决从严从快打击涉新冠肺炎疫情的造谣、妨害公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涉案的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这些案件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为什么要对涉疫情案件从严从快审理?本报通过访谈法官、律师以案释法,从而引导广大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全部案件通读
访谈人:沈阳市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长江
关键词:时效性
各地法院充分运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平均审理时间仅为4日,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极大地缩短了审理期限,着重体现了涉疫情案件审理的时效性。
关键词:从重处罚
按照《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且对所在社区无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虽然涉案的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但均未适用缓刑,且在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刑期相较以往有所提升。这不仅体现了法院对于涉疫情案件严厉打击的态度,也是疫情防控期间预防犯罪、体现刑罚威慑作用的需要。
关键词:罚当其罪
对于涉疫情案件,各地法院在原则上依法从重的同时兼顾了国法人情,区别对待。因被告人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原因,在依法考虑从重处罚情节的同时,均适当予以从宽处罚。
关键词:保障权利
对于涉疫情案件,一方面要依法从快审理;另一方面要严格遵守法定诉讼程序,充分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各项诉讼权利,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6起案件在疫情防控期间无法保障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全部到庭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视频的方式由法官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正是保障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体现。
选取案例细读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荆某坤妨害公务案
访谈人: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合议庭庭长 原野
基本案情:法院经审理查明,2月8日,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大洼派出所刘某等四名民警到大洼街道清河湾小区东门出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荆某坤等人与小区保安因疫情防控期间出入小区等问题争吵并发生厮打,四名民警欲将荆某坤及其他人员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荆某坤暴力反抗,拳打民警田某某肩部,并用脚踹民警刘某腹部,严重阻碍出勤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法院认为,荆某坤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扰乱了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被告人荆某坤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解读:
在大力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之际,被告人荆某坤不仅没有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反而不遵守政府指令,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同时,作为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应依法严惩。但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接受批评教育、认罪认罚,在庭审最后陈述阶段对自己的行为作了深刻反省,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故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荆某坤有期徒刑八个月,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本案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案件侦办过程中,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等机关及时沟通,时时跟进,提前研判,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后,立即审查立案并移交刑事庭,刑事庭收案后在向上级法院汇报同时将起诉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文书送达被告人,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办案人员阅卷审查后立即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实现了快审快结。
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疫情刑事案件审理的相关要求,盘锦两级法院提前谋划“后疫情阶段”各类矛盾纠纷和涉稳问题集中暴发的应对措施,对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实行“三步走”:建立涉疫情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及时汇报机制;严格规范涉疫情刑事案件办案程序;切实加强审结案件舆论宣传,客观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黑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蹇某林诈骗案
访谈人:黑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李伟
基本案情:法院经审理查明,在疫情防控期间,蹇某林以发布其有合法手续售卖N95等类型口罩的虚假消息为手段,骗取了王某某2万元订金,后蹇某林拒绝发货及联系。2月6日,蹇某林知道王某某报案后主动返还6000元,故蹇某林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钱款共计14000元。法院认为,蹇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
解读:
该案件系锦州市宣判的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黑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理高度重视,为了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首次通过互联网专业庭审云端平台开庭审理。
按照《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了从快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法院采取了速裁程序,由司法部门派出的值班律师免费为蹇某林提供法律帮助,审查其认罪认罚自愿性与量刑建议合理性,庭前蹇某林已签名确认《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经审理发现,蹇某林在2019年年底进了一个销售口罩的微信群,疫情暴发后口罩成为紧缺资源,在无口罩售卖的情况下,他在微信群中散布卖口罩的信息,王某某急需为单位购置一批口罩,蹇某林在取得王某某的信任后,骗取了王某某2万元订金。在得知王某某报案后主动返还6000元,骗取王某某钱款共计14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蹇某林在特殊时期利用网络诈骗,针对不特定人进行网络诈骗,在量刑中应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虽然其在实施诈骗过程中主动返还了6000元,有悔罪表现,但其有诈骗犯罪前科——2019年12月26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因其欺骗被害人田某帮其垫付偿还信用卡费用11000元,判决蹇某林犯诈骗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其是累犯,量刑仍要从重情节予以考量。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赵某龙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访谈人: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潘月德
基本案情: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今,赵某龙私自购买警用装备录制视频,使大量网友认为其是警察身份。1月26日,赵某龙利用其昵称为“鞍山交警小龙”的微信,在其微信朋友圈冒充警察编造并发布了由其“带队”封闭鞍山所有高速公路口的虚假信息,引发了广大市民恐慌,市长热线、鞍山市公安局110接警中心、鞍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纷纷接到市民致电询问相关情况,其行为占用了大量公共资源,严重扰乱机关单位正常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法院认为,赵某龙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微信朋友圈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解读: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赵某龙利用其昵称为“鞍山交警小龙”的微信发布了多条虚假信息:“鞍山交警小龙温馨提示大家!今天鞍山市城市公交车全部停运!从明天开始长途客运站停止营运所有长途汽车!今晚我值班、带队出去执勤!今晚从半夜12点开始鞍山所有的高速公路口封闭!所有的车辆不准进入我们鞍山!”“鞍山市今晚全城开始封路!广大司机朋友们没事请不要出门了。”并配发多张警察执勤图片,导致鞍山市大量市民向相关部门咨询累计超过200人次。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发布网络信息,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更是如此。
赵某龙编造、故意传播虚假封路信息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赵某龙系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犯罪行为,应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
鉴于赵某龙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法院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作为鞍山市首例涉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该案从受理到宣判仅用4天时间,不仅从严从快打击了涉疫情造谣传谣犯罪,也更好地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