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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石远璞等10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周洪波 驻铁岭记者江海峰 | 发布时间: 2019-12-30 10:01

  本报讯 记者12月27日获悉,由铁岭市公安局侦查、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石远璞等10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一案;被告人洪伟、李军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于12月20日在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查明,自1993年起,被告人石远璞、石远辉(另案处理)以其家族势力为支撑,开始在铁岭县新台子镇寻衅滋事,称霸一方。2004至2018年间,被告人石远璞纠集宋长福、刘东军、刘新德、王铁、杨晓强、郭鹏、祁杨、包守彬、刘新德等人伙同其家族势力为攫取利益,在铁岭县新台子镇及公交营运线路上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赌博等犯罪行为,通过暴力征地、垄断客源、设赌抽红等方式,在10余年的时间里非法聚敛资产2000余万元。石远璞犯罪集团以黑护利、以利养黑,非法控制铁岭市银州区至铁岭县新台子镇营运线路客源,欺压、威慑新台子镇区域的百姓,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石远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宋长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石远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罚。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原铁岭县公安局新台子派出所所长洪伟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原铁岭县公安局新台子派出所所长李军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五年六个月。

  据了解,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银州区人民检察院组成办案组并提前介入侦查,铁岭市人民检察院随时听取案件情况汇报,省人民检察院挂牌指导督办案件。

  12月18日,银州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付振和列席银州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就当前依法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对本案定罪等情况代表检察机关阐明观点。银州区法院充分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对石远璞犯罪集团涉嫌的5个罪名均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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