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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常氏家族”首犯一审获刑二十年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驻葫芦岛记者 郑子超 | 发布时间: 2019-12-27 12:39

  本报讯 12月19日,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常某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骗取贷款,非法采矿,高利转贷,强迫交易,虚假诉讼,诬告陷害,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聚众斗殴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葫芦岛全市法院受理的首例涉黑案件。

审判现场 (2)

审判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8年,被告人常某彬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多次在兴城地区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垒大户”的方式冒名贷款,贿赂、威胁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长期转据增贷,获取大量银行资金,同时网罗家族和社会闲散人员以及刑满释放人员,壮大组织势力。在兴城地区相继开设“盛誉”“朋鑫”“至尊”“乾丰”公司,该组织以“常氏家族”名义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诬告陷害、虚假诉讼、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及其家庭的生产经营和正常生活,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彬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其余涉黑被告人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以及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处罚。首犯被告人常某彬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0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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