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辽宁长安网
主办: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    承办:辽宁法治报

康平地区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列案首犯获刑二十年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关月 | 发布时间: 2019-12-24 10:48

  本报讯 12月20日,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对韩某某等6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寻衅滋事,非法采矿,诈骗,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韩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罚金人民币140万元。被告人董某某、徐某某、刘某、黄某某、吴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十年、八年、六年、五年,并处相应财产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以来,被告人韩某某先后纠集被告人刘某、董某某、徐某某、黄某某、吴某某等人,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韩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刘某、徐某某、黄某某为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以被告人董某某、吴某某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争夺社会名声及势力范围,于2000年4月使用砍刀、镐把等作案工具将侯某某打成轻伤;2001年8月至10月间,先后两次在公共场所公然持猎枪枪击侯某某,造成路人、出租车司机及与侯某某同行人员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后果;2004年9月,被告人韩某某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9年10月被告人韩某某出狱后至2017年11月间,利用其本人及该组织长期以来在康平地区形成的恶名及势力影响,形成非法控制,在康平县境内非法开采山皮石攫取非法利益。期间,韩某某指使该组织成员威胁、恐吓、殴打利益受损村民致两人轻伤后果。以韩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在康平地区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大肆攫取非法经济利益。该组织以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提供跑路费、提高组织成员亲属工资待遇、用非法攫取的经济利益为组织成员分红等手段维系该组织,以实现该组织在社会上长期称霸一方的目的。

  据了解,该案犯罪事实多、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为预防突发事件、提高庭审效率,皇姑区法院先后协调公安、检察、医疗救护等部门协同作战,圆满完成了安保任务,保证了该案的顺利审结。


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