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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中院探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判之路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唐铭举 驻丹东记者 王大海 | 发布时间: 2019-04-18 10:07

  日常生活中,到处都隐藏着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细节,商标、专利等都属知识产权范畴,随着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我省对东部片区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进行了集中管辖。

  自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辽宁东部片区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以来,审结侵害知名品牌商标权、网络信息传播权、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等案件535件,是集中管辖前的13倍,为知名品牌的培育和成长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轨迹:丹东中院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   

  落地——2018年8月13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知识产权审判庭揭牌仪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丹东中院集中管辖丹东、本溪、鞍山、辽阳、铁岭、抚顺等辽宁东部片区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

  成效——丹东中院党组强调知识产权审判必须走专业化审判之路,从全院选取素质优、能力强的员额法官组成合议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去年,4名一线法官人均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93件,结案91件,大幅提升审判效率力。丹东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王玉砚领衔主审并通过互联网直播了一批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案件,得到普遍关注,扩大了知识产权审判的影响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思路——丹东中院针对知识产权案件重点难点问题适时组织召开专业法官论证会,厘清审判思路。深入研判知识产权案件特点、规律和司法政策,经充分论证,制定了《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关于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明确法律适用,规范案件审理标准和尺度,保证了案件审理及时、标准统一、效率提升。

  展望——丹东中院副院长付金波向记者表示,丹东中院要继续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依法保障创新创业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拓宽审判视野,提高审判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要树立改革思维,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水平。要树立协同思维,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地作用,扩大基地成员范围,通过定期开展送法进企业、政策咨询等活动,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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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中院院长王玉砚(前排左二)带领法官到企业就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调研

  销售几瓶冒牌墨汁被判赔偿1万元

  丹东中院开辟立、审、执绿色通道,对所有符合立案条件的知识产权案件不设门槛,一律当场立案。对地处乡镇的小批发店、小超市、小卖店为被告的,安排专人当面送达传票,以提高效率。

  2018年9月,丹东中院受理了一件这样的案件。

  北京一得阁有限公司在鞍山市发现了销售仿冒“一得阁”品牌墨汁的行为,于是该公司委托律师李先生和某公证处的两位公证员来到鞍山市的一家文化用品商行。

  李先生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购买了一瓶标有“一得阁”标识的墨汁,以手机支付的方式支付货款16元。两位公证员将购买过程照相存证,并将购买的商品封存交由李先生保存。根据审理知识产权管辖规定,李先生来到丹东中院起诉。鞍山市这家店铺的业主成为了被告。

  店铺的业主邵某接到法院传票时感觉一头雾水,自己在鞍山,打官司怎么还得去丹东,经过法官的解释,邵某明白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管辖的相关规定。

  庭审中,李先生当庭拆启了封存商品即被控侵权商品,出示了相关商标权的证据。指出该商品与正品“一得阁”墨汁存在多处不符的地方,该产品不是原告生产的产品。李先生称,根据《商标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应当立即停止这种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

  邵某说,自己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打印复印服务,销售文化、日杂用品。原告及相关监管部门未提供过辨别真伪的方法,被告无从辨别真伪,系无意中购进并销售了伪劣的墨汁,一年仅卖出几瓶墨汁。由于店面小,经济效益不好,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请求法院酌情予以减免。

  丹东中院认为,原告合法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格、侵权人的经营时间及规模、侵权后果、“一得阁”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万元。判决被告某文化用品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万元。

  法官点评:主审此案的丹东中院民四庭法官张晓丽告诉记者,商标具有区分商品来源和服务来源的功能。其他生产者、销售者违法在其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影响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了经济利益的损失以及商品信誉方面的侵害。本案中,作为商铺业主,不能因为一瓶墨汁价格不高,就认为违法销售没事。事实是,只要违法,必须追究责任。

  微信公众号转发原创作品被诉违法转载

  丹东中院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结合市场规模、侵权获利、侵权过错程度、知名度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本溪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215件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是东部片区内受理的规模最大、案件量最多的系列知识产权案件,目前该系列知识产权案件已全部审结,其中,调撤181件,判决34件,无一上诉。宣判后,经过法官以案释法,耐心说理,有16名被告自动履行赔偿义务。

  2017年8月2日,刘先生发布《版权声明书》,将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该权利的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后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版权声明书》中所载作品及约定的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本溪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告依法获得了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2015年6月12日发表的标题为《最好的爱情,最坏的爱情》、总字数为2185字的作品即本案作品。2017年9月20日,原告发现被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在未经原告和原著作权人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违法转载并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转载时间为2015年9月23日)。原告认为,被告违法转载原告作品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等合法权益,并因维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青岛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已经删除涉案文章,停止侵权。

  丹东中院判决被告青岛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本溪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

  法官点评:主审本案的丹东中院民四庭法官马晓明告诉记者,丹东中院通过庭审直播等方式,审理了原告本溪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一系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有效地遏制了被告违法转载原告作品、严重侵犯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等侵权行为,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