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贫困家庭因一起人身伤亡事件,成为了一件执行案件的当事双方。前不久,经过东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的艰苦努力,这起“执行不能”的案件起死回生。11月9日,申请执行人得到了最后一笔赔偿款,当事人之间的怨恨也烟消云散。
双方当事人握住了姜厚革的手
帮忙帮丢了性命
今年6月,家住东港市大东街道某小区的吕某准备将房屋重新装修,拆下来的地板免费给了杨某,由杨某将地板运走。6月3日,杨某让吴某找几个帮手运地板,王某听说此事后主动去帮忙。
6月4日一早,杨某等人来到吕某家开始搬地板。干活时,杨某和党某负责将卧室的地板搬到南面窗边,小块的板子直接扔到楼下,较大的板子由王某负责从南面窗户扔到楼下,吴某在楼下负责照看,以免砸伤路人。党某曾提醒王某,要王某系个绳子,王某没在意。突然,王某一声大叫,从窗户坠落到楼下,因重度颅脑损伤,王某当日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死亡后,其母亲吕某找到杨某等人提出赔偿,杨某等人认为王某是主动来帮忙的,不应给赔钱。于是其母亲吕某将杨某、吴某以及房屋主人吕某起诉至东港市人民法院。今年9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王某为满足杨某生活需要,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无偿为其提供劳务,杨某对王某的帮工行为没有表示拒绝,是王某提供劳务的实际受益者,两人形成帮工法律关系,杨某应该对王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吴某、吕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站在4楼窗台上往下扔较大地板时自己有坠落的风险,且又酒后作业加大了坠落的风险,王某对自身的损害后果存在较大过错,依法可以减轻杨某的赔偿责任,杨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60%。法院判决杨某给付吕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9万余元。
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
判决生效后,吕某找到杨某要钱,杨某不给。吕某又来到法院,情绪非常激动,在工作人员告知其权利义务后,10月16日,吕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表示得不到赔偿款绝不火化儿子。
案件受理后,法官姜厚革立即从多点入手。他进行线上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杨某依法传唤、司法拘留,均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申请人吕某因承受丧子之痛且赔偿款没有如期到位,情绪极其激动。姜厚革为了维护一位母亲的合法权益,放弃休息时间,周日来到被执行人杨某的住处进行搜查,但是,眼前的一幕让姜法官进退两难:年过五旬的被执行人杨某的住处是简易平房,没有任何贵重物品、存款、存折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现场,姜厚革了解到,被执行人杨某现在的住处是亲戚免费让他暂住的,杨某夫妇身体常年有病,需要打针吃药,两口子的开销基本都花费在治疗上。那一刻,姜厚革意识到这个案件是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姜厚革随后又来到吕某家,同样也是简易平房,同样的一贫如洗。小厨房的水泥墙面到处都是霉点,破旧的炉灶和电饭锅看上去都不怎么用了。吕某说,自打儿子死后,自己每天都想不起来吃饭,只有饿得实在不行了,才弄点吃的。吕某又讲述了自己的悲惨命运:1998年,吕某一家从黑龙江省来到东港市,几年前,大哥和小弟在出海时死亡,两年前,丈夫因癌症病逝,今年儿子又从楼上摔下身亡。姜厚革告诉记者,申请人吕某和被执行人杨某的情况,都给案件的执行工作提出了极大挑战。
善意执行促成案件执结
姜厚革认为,只有调解才是执行此案的最有效途径。终于,在姜厚革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赔偿金额为8万元。被执行人杨某向亲戚、朋友筹借,于10月31日给付申请人吕某赔偿款25000元,11月9日给付申请人吕某赔偿款55000元,案件得到了执结。
在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申请人吕某泣不成声,握着姜厚革的手说:“姜法官,今天我终于可以给我儿子一个交代了。虽然没有按照判决的数额拿到所有赔偿,但是我知道你尽力了,我理解,谢谢!真的谢谢!”而此时,被执行人杨某也激动地向姜法官表示感谢:“法官,对你我只有感谢。你为百姓着想,既能让我弥补这份愧疚又能让我生活下去。”此刻,在场的每一个人都感受到了善意执行的温暖。
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最后冲刺期,东港市法院不仅多举措推进案件执结,而且时刻不忘善意执行的基本理念,多举措推进,赢得了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为执行战役的最后攻坚期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