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10月29日上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宣判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原来,2014年9月,池某授意亲属陈某、黄某与张某签署大连某建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价款为2700万元。合同生效后,池某支付部分钱款后就不再继续支付剩余钱款。为此,张某向大连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池某支付剩余钱款及利息。法院判决池某支付张某转让款利息112万余元。
2017年2月,张某申请强制执行。池某拒不履行执行义务,并支付20多万元雇佣货车将厂房内机床设备和原材料转移,隐匿身份,导致判决无法履行。
为了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拒执行为,开发区法院多次与公安机关联动,将池某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今年1月,开发区公安局对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5月,对其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池某被刑事拘留后,拒不承认相关犯罪事实。
10月19日,开发区检察院向开发区法院提起公诉,开发区法院当日立案,立即变更强制措施,对池某依法执行逮捕。在强大压力下,池某幡然悔悟,其家属主动预缴罚金1万元,并代其履行执行款20万元。
10月29日,开发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对于该案,开发区法院坚持在公正审判的前提下,从立案到宣判,仅仅耗时11天。
【小知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