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10月11日的到来还有一个多小时,吴某某在夜色中缓缓走出凌源第一监狱大门,提前近8年恢复自由。为什么吴某某非要在夜里被释放,而不等到天亮呢?这,还需要从头说起……
2017年8月,省人民检察院收到凌源第一监狱服刑人员吴某某的申诉材料,其主要诉求是将其死缓判决前被羁押的长达十年六个月的刑期进行扣减。如果诉求成立,申诉人已经被监狱违法羁押一年多。考虑到问题的严重性,省人民检察院立即指定专人进行审查。
经过审查,检察官梳理出了吴某某申诉案件的脉络。
同案被判两次
1992年11月29日,吴某某因涉嫌抢劫被决定劳教三年,1995年4月30日期满释放(实际执行二年五个月二天)。
后因同案犯到案,1996年,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以同一事实,判决吴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吴某某于1996年10月31日入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2004年8月2日经减刑后刑满释放(在监狱中实际执行刑期为七年九个月三天)。
2005年,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以“原审程序违法,判决结果不当”为由启动再审程序,判处吴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7年,其被减为无期徒刑,2010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
2010年,吴某某转入凌源第一监狱服刑。在凌源第一监服刑期间,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和2016年对吴某某进行了两次减刑,现刑期至2026年7月13日止。
启动监督程序
考虑到服刑人员申诉的刑期扣减幅度较大,为确保将该案办成经得起事实和法律检验的“铁案”,省人民检察院选派精干力量组成检察官办案组。
经承办人书面审查、讯问吴某某,并报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研究认为,对其死缓判决前被实际执行的刑期应予以扣减,对其被劳动教养的期限进行扣减则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其扣减的刑期应当是在河南豫中监狱实际服刑的七年九个月三天。据此,吴某某的刑满释放时间应当是2018年10月10日。
鉴于吴某某据以执行刑罚的生效判决、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裁定均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按照刑事诉讼管辖规定,应由河南省相关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2017年8月,省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相关材料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交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办理。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遂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函,建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尽快启动程序,对吴某某的刑期折抵问题依法作出裁定。
2018年春节刚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检察院派出工作组来辽宁实地协调处理吴某某刑期扣减问题。河南方面认为,吴某某2005年被判处死缓至今已被4次减刑,若由他们启动再审程序解决刑期折抵问题,就需要“一撤到底”,浪费司法资源不说,也不利于服刑人员积极改造。建议由凌源第一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对吴某某七年九个月三天的执行刑期予以扣减。
2018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监狱管理局、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凌源第一监狱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检察机关提出,辽宁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尽快通报河南方面启动程序。该意见得到大部分与会单位的认同。
及时纠错维权
如果吴某某的刑期能够依法予以扣减,10月10日就是其刑满之日。
10月8日,国庆节后第一个工作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执检局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为避免违法超期羁押,建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即启动纠错程序。接到检察建议书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指示立即开会研究,作出裁定。9日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来到沈阳,10日上午,与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员一同驱车赶赴朝阳市。在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裁定后,省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检察处处长林沂指示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加强监督,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领导说明案件迫切性。
辽、豫两地法、检一行于15时左右到达凌源第一监狱。法官向吴某某当面宣告了对其七年九个月三天的刑期予以扣减,执行刑期更正为“2010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
执行刑期更正后,本着“多关一分钟就是违法”的理念,我省三级检察机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指示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凌源第一监狱立即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吴某某进行刑期变更,省人民检察院指示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监督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迅速立案。
20时30分,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全体员额法官来到凌源第一监狱,向吴某某宣告“刑满释放”。吴某某随后在送达回证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在10月11日到来之前,吴某某在夜色中缓缓走出监狱大门,提前近8年恢复自由。今年10月10日,对吴某某而言,注定是终身难忘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