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常某某与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常某某与赫某某签订的《机动车买卖协议书》无效,赫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被告常某某辽AG0×××车辆,常某某返还原告购车款人民币60万元。
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赫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6年4月,常某某向苏家屯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17年8月6日依法登报公告向被执行人赫某某送达了本案的执行通知书,并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2017年11月,该院对其采取了拘留十五日、罚款三万元的强制措施。赫某某以法院的判决不公正为由,拒绝把车返还给常某某,也拒绝将该车的存放地址告诉法院。常某某于2017年3月3日将应返还给赫某某的购车款60万元交付到法院,履行了给付义务。2018年6月,该院将该案移送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该局已经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典型的双务合同纠纷,申请人返还案件款后,被执行人本应返还车辆,并且该行为并不存在给付困难,被执行人恶意隐匿财产,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在法院采取拘留和罚款措施后,仍然不知悔改,孤注一掷抗拒执行,挑衅司法权威,不仅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更侵害了法律的尊严,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震慑被执行人,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阻碍执行、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