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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凌河区法院跨省执行成功“扣车”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孙德江 记者 任晓霞 | 发布时间: 2018-09-03 14:12

  辽宁长安网讯  8月17日20时15分,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将一辆被执行车辆从吉林梅河口市扣押至凌河区法院车库内封存。

  郭某与张某、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凌河区法院法官调解,确认双方解除二手车买卖合同,张某、马某将车辆返还给郭某。但在调解履行期限届满后,张某、马某未履行义务,故郭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凌河区法院执行局在调查中得知,被执行人张某因犯罪被依法收监并陈述涉案车辆已抵债给他人,但不知车辆所在何处,而张某的妻子马某长期在外地居住,也无法了解车辆去处。由于缺乏车辆踪迹的具体线索,为及时查封车辆,防止财产被转移,执行干警告知申请人郭某随时向法院提供车辆线索。

  8月初,郭某到凌河区法院执行服务中心留言称,其家人在吉林省梅河口市发现车辆行踪,申请法院扣押。收到留言后,凌河区法院紧紧抓住案件突破口,决定跨省将车辆扣押回锦州,尽最大努力实现申请人的胜诉权益。

  经过请示,在上级法院的支持和协助下,凌河区法院和当地法院执行局进行了沟通和联络,在制定了周密的工作预案后,8月16日,凌河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周军带领5名法院干警率队出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几经周折,最终于8月17日下午发现涉案车辆,凌河区法院执行干警当场下达扣押手续。

扣车

扣车

  正在使用涉案车辆的李某情绪激动,多次阻挠执行,称该车是被执行人张某抵债所得,对其涉及的执行案件毫不知情。凌河区法院将李某带至当地法院执行局,两地执行法官当场对李某释法析理,讲明张某在生效法律文书生效后擅自转移财产的行为已属违法,且未办理变更登记,不能对抗生效文书的法律效力,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恶意阻挠法院执行,并严厉声明恶意阻挠法院执行的法律后果,最后,李某自觉交付了车钥匙、行驶证等手续。

  这次跨省扣押车辆行动仅仅是凌河区法院持续“猎赖”的一个缩影。在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战役中,全体执行干警“猎赖”一直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