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8月20日10时许,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对丹东市监察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该案系丹东市监察委成立后第一例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也是振兴区法院今年第二次适用监察法审结的职务犯罪案件。
7月24日,振兴区法院受理了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杨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该案被告人杨某因涉嫌职务犯罪于今年4月23日被丹东市监察委留置,7月18日被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振兴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副院长葛宣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杨某任职期间所犯罪行进行了详细调查,并当庭出示证据、当庭传唤证人,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对证据进行充分质证,保障控辩双方各项权利。在大量充分确凿的证据面前,杨某承认了犯罪事实。
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均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当数罪并罚。同时,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与认罪、悔罪表现,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对被告人杨某作出上述判决,杨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该案的成功审理,不仅为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配合衔接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也有力助推了当地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