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理说,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都应认真遵守。但一对做生意的夫妻为了毁掉与他人正式签订的一份抵债协议书却将对方告上了法庭,且打赢了官司。6月20日,黑山县人民法院收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家住黑山县某村的中年妇女雷某与丈夫郭某在镇上开了一家猪饲料商店,销售渠道以供应镇内各养猪大户为主,大多通过赊购方式供货,猪出栏后所赊欠猪饲料款一并结清。附近养猪大户贾某所用猪饲料就都是在雷某夫妇处赊购的。贾某与女儿小贾和女婿黎某一起经营一个很有规模的养猪场,但因经营不善,截止到今年4月初,贾某只还上少部分欠款,尚欠猪饲料款755500元。这样一笔巨额欠款,一方讨要无望,一方无力偿还。万般无奈下,双方达成了抵债协议,当月18日,为了郑重起见,雷某夫妇与贾某和其女儿女婿一起,在黑山县某法律服务所签订了一份抵债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为:雷某夫妇为甲方,贾某与女儿、女婿为乙方,双方约定乙方用小贾、黎某所有的小型客车一辆及贾某名下的承包地5亩(国家补偿款由乙方领取)的经营权30年抵顶贾某欠甲方的债务755500元,借贷票据作废。协议签订后,抵债客车便很快过户到雷某名下。
“你们咋这样傻呀,那车和地能顶70多万元吗?你们得吃多少亏啊!”在亲友提醒下,雷某夫妇再次找到贾某交涉,在协商遭拒的情况下,夫妇二人一纸诉状将贾某、小贾和黎某三人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被告用以抵债的财产小型客车价值约为10万元,即使土地承包年限有30年,其转包价值约为7.5万元,二者价值共计约为17.5万元,被告欠原告的债务为755500元,价值相差近60万元,无论原告是否存在误解,按此协议履行,对原告显失公平。故法院判决撤销原告雷某、郭某与被告贾某、小贾、黎某于4月18日签订的抵债协议书;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小贾、黎某名下的小型客车一辆,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