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人获刑一年并被处罚金五万元
辽宁长安网讯 记者昨日获悉,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甲、杨乙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杨甲、杨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据悉,该案是沈阳市首例对虚假诉讼行为定罪量刑的案件。
被告人杨甲、杨乙与高某合伙经营一家火锅店,后高某提出退伙,双方签订包含装修尾款费用支付约定的退伙协议后,高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退伙款。在返还退伙款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杨甲、杨乙经预谋,通过与装修人员彭某某签订虚增装修费用的虚假合同方式,以该合同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在取得虚假诉讼裁判文书后,二人向装修人员彭某某转账虚增的装修费用,再由彭某某将装修费用提现后,交还给被告人杨乙,后被告人杨甲以支付装修费用的银行凭证等作为证据,起诉高某要求其履行装修费用。此案宣判后,高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伪造证据、捏造事实,就打破了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不仅妨害司法秩序,更会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合法权益。”主审法官金军表示,所谓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以捏造的事实、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据了解,下一步皇姑区法院将把严惩虚假诉讼行为作为工作重点,全力破解,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同时还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价值的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助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