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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法院受理首例拒执罪自诉刑事案件并决定逮捕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刘原利 记者 董楠 | 发布时间: 2018-06-30 11:36

  辽宁长安网讯 6月28日,记者从凌源市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受理了李某某起诉曹某某刑事自诉案件。这是自“基本解决执行难”战役打响以来,凌源法院受理的首例由申请执行人以“拒执罪”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

  原告李某某从事金矿开采,被告曹某某从事金店经营,双方多年有黄金交易。曹某某曾从李某某处购买黄金40112.46克,黄金货款未全额给付,后因曹某某一直未能结清其余货款,2015年李某某向法院起诉,经审理,凌源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曹某某给付原告李某某黄金款人民币6,861,628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曹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李某某于2017年1月23日向凌源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凌源法院向被执行人曹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到法院履行法律义务,但其始终未履行,也拒不申报财产。经执行干警大量调查核实发现,曹某某在外地银行有存款、名下有车辆,凌源市人民法院紧急派出执行干警奔赴沈阳、海城两地,冻结了曹某某的银行帐号、查封了其名下的两辆轿车(其中一辆奔驰S350轿车、一辆现代酷派轿车)。后执行干警又多次通知曹某某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但其称自己不服一、二审判决,已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拒绝还款。凌源市人民法院要求曹某某将申诉材料递交到法院证明其已提起申诉,但曹某某始终未能提供材料。

  2017年2月,凌源市人民法院扣划曹某某银行账户存款395万元,但因其系外地人,经常隐匿行踪,查找其下落十分困难,查封车辆也无处寻找,其余执行款一度无法执行到位。后经执行干警不懈努力,多方收集线索,2018年4月在海城市发现曹某某下落,执行干警迅速前往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但曹某某仍明确表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态度坚决。

  鉴于上述情形,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凌源法院对曹某某提起刑事自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申请执行人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进行审理,凌源市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对曹某某予以逮捕。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曹某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要求其家属联系李某某还款,并取得了原告谅解,最终本案撤诉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