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全省法院执行“风暴”战役开展以来,不断加大打击拒执违法犯罪行为工作力度。6月13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8年以来打击拒执违法犯罪的基本情况以及10个典型案例。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中,包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4件,司法拘留3件,罚款1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件,限制消费1件。
数据显示,2018年1月至5月,全省法院共对122件案件被执行人进行罚款,共计罚款554.95万元;对2094件案件的2146名被执行人进行拘留;对16963件案件的19912名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对29102件案件的31492人进行失信惩戒;对127名被执行人追诉拒执罪,已判处5人。全省法院强制措施运用率同比大幅提高,保持了打击拒执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截至2018年5月,全省执结案件56524件,同比增长8061件,增长率16.63%;执行到位81.91亿元,同比增长25.17亿元,增长率44.36%。
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为了更好地开展执行工作,省高院加强了与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的执行联动,会签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畅通拒执罪公诉程序移送、侦查、起诉和判决渠道,明确自诉程序提起条件,统一犯罪构成和标准,细化罪与非罪界限及从轻从重标准,为依法、精准打击拒执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保障。省高院还发布了《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公告》,在全省法院集中开展“五个一批”活动:对拒不履行的,依法罚款一批、拘留一批、限制消费一批;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纳入失信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一批;对涉嫌构成拒执罪、妨碍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
全省各中级、基层法院以“风暴”战役为契机,结合实际开展了“猎赖”“利剑”“闪电”“雷霆”“子夜”“破晓”等整治失信被执行人行动,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统一指挥,集中行动,充分利用夜间、凌晨集中开展拘留、搜查行动,执结了一大批疑难案件,有效树立了执行工作权威。
辽宁法院打击拒执违法犯罪行为典型案例(部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4件)
陈美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陈美荣继承纠纷一案,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陈美荣应于2016年9月25日前给付陈某15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陈美荣虚假报告个人财产,经过法院两次行政拘留并罚款,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经侦查、起诉和审理程序,2018年1月,昌图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陈美荣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陈美荣虚假报告个人财产,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经过法院两次拘留并罚款后仍不悔改,情节严重。最终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张树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
【基本案情】申请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张树军合同纠纷一案,经建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判令张树军退还杨某人民币19.2万元。法院判决生效后,张树军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并将其收入用于其他支付。另查张树军有车辆、房产等资产,银行账户累计存入金额达30余万元,并有大量资金往来。2018年1月3日,建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张树军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期间,被执行人张树军与申请人杨某达成和解协议并签订了还款计划,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建昌县人民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六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张树军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但其拒绝履行义务,规避执行,主观故意明显。虽然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但仍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廉福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廉福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廉福明赔偿陈某人民币75565元。判决生效后,廉福明未履行判决义务,陈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了廉福明的房产及玉米1万斤。事后,廉福明将查封的玉米变卖,变卖款作为私用。另廉福明还将其因伤所得近万元赔偿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并在被拘留后仍拒绝履行判决义务。2018年1月29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廉福明的行为表示谅解。建昌县人民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三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廉福明无视法院查封裁定,擅自将查封物的变卖款留作私用。后又将医疗赔偿款用于偿还他人债务,致使生效的民事判决无法执行。最终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曹家生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曹家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判决曹家生给付李某人民币6861628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始终未履行法定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17年2月,法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账户存款395万元,并查封其名下的两辆轿车。其余执行款因被执行人经常隐匿行踪,查找其下落十分困难,查封车辆也无处寻找,一度无法执行到位。2018年4月,法院找到被执行人并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其仍明确表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并在被拘留期间将法院查封的车辆转移、隐匿。随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曹家生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其家属主动找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其余欠款义务,并求得申请执行人的原谅,最终本案申请执行人撤回刑事自诉。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且在执行过程,隐匿法院查封的财产,其行为是对法院判决的藐视,必须坚决通过刑法惩戒手段严厉进行打击。
司法拘留案(2件)
赵巨波拒绝报告财产司法拘留案
【基本案情】某公司与张彦秀、赵巨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对被执行人赵巨波作出拘留决定,后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人交付全部执行款,经申请人同意,法院提前解除了对其的拘留措施。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赵巨波拒绝报告财产状况,执行法院依法对其予以司法拘留,案件最终才得到了顺利执结。
张敬军之子妨碍执行司法拘留案
【基本案情】叶某某与魏新路、张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判令魏新路、张敬军偿还3.3万元本金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仅偿还了1万元。法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敬军名下有货车一辆,查封车籍后,张敬军无视法院查封,私自将车辆转卖他人。但因张敬军常年在外跑长途运输,很难找到本人和车辆,致使多年来执行未果。2018年5月10日凌晨4时,根据叶某提供的线索,执行干警下乡对张敬军进行抓捕。5时许,执行干警在张敬军家中并未发现他,后张敬军的儿子情绪激动,辱骂、推搡执行法官,并拿起棒子欲攻击申请执行人叶某,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迫于压力,张敬军立即支付了全部执行款,经申请人同意,法院决定暂缓对被执行人张敬军之子的拘留措施。
【典型意义】执行法院对于妨碍执行公务、企图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为进行依法制裁,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
罚款案(1件)
刘斌拒不报告财产罚款案
【基本案情】某公司申请执行刘斌等九被执行人一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并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信息在线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因被执行人刘斌未按照法律规定申报财产,对刘斌罚款1000元。被执行人刘斌迫于罚款压力与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承诺前期履行7万元执行款,剩余执行款分批给付。
【典型意义】本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措施,表明了人民法院对老赖绝不姑息,斗争到底的决心。
限制消费案(1件)
营口炜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案
【基本案情】马某与被执行人营口炜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给付马某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160142.92元赔偿款。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马某于2018年1月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公司账户,但冻结账户后,该账户未发生任何来款。法院又采取查控房产、股票、有价证券等其他措施查控其名下财产,但该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将被执行人营口炜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时对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于2018年4月23日主动将所欠赔偿款一次性偿还完毕,本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在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很多的企业将资产转移,但企业法定代表人往往是经常出入高消费场所,同时经常乘坐高铁、飞机,入住星级酒店。对于这种规避法律执行的行为必须按照失信规定采取对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包括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