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人民检察院受理了省监察委员会移送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
伴随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监察制度在新时代被赋予更丰富的内涵、寄予了更大希望。特别是两个多月前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更是以法律形式巩固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环节。
“法者,治之端也。”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通过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门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可以更好地加强和完善党的全面领导。制定监察法,根本目的就是通过法律把党对反腐工作的统一领导固定下来,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实的法治保证。
反腐败斗争是一场持久战,如果拳头握不紧、目标太分散,就难以最大化地集中力量实现精准打击,难免会使一些腐败分子成为漏网之鱼,影响整个反腐倡廉工作的成效。制定监察法,就是坚持问题导向,将行政监察、预防腐败、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整合起来,对党中央或地方党委全面负责,目的在于通过国家立法构建党统一指挥的监督体系,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制定监察法还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实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被究。成立监察委员会,代表党和国家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从而形成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统一的权力监督格局,为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监察道路。
制定监察法既是实现反腐制度化、法治化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有理由相信,随着监察法的深入推进和落实,权威高效的自我监督体制机制将不断健全,惩治腐败的效率将持续提高。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必能释放强大的治理效能,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不竭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