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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院发布2017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记者 关月 | 发布时间: 2018-04-24 16:36

  4月24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全省2017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发布了2017年辽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

新闻发布会现场

  案例一  刘某某与陕西三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紫英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华书店北方图书城有限公司、沈阳市新华书店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出版者对侵权出版物应承担的责任问题,判决明确出版者发生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努尔哈赤传》采用与刘某某创作的小说《努尔哈赤》相同的历史题材,两者在章节顺序、故事情节、人物编排均出现雷同,《努尔哈赤传》构成对小说《努尔哈赤》的剽窃。三秦出版社、新华发行公司不能提供稿件的来源,未能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  大连广宁影视动画制作有限公司与宋某某、大连格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小海豚中华典故亲子读物”一套,其中包含《龟兔赛跑》《守株待兔》《铁杵磨针》《井底之蛙》《拔苗助长》《三顾茅庐》《小马过河》《司马光砸缸》《狐假虎威》《聪明的孙膑》十本书籍。原告主张上述十本书籍所附的光盘内的动画作品著作权系其享有,十本书籍为后附动画截图组成,因此,案涉十本图书及后附动画作品均系侵权作品。

  本案对作品表现形式及作者的认定,对是否属于委托作品的甄别,符合认定法律事实的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在认定事实的方面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属于委托作品的,应从其约定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委托作品的法人作者理论上不享有著作权的人身权利,而依据约定不享有著作权财产性权利的作者主张侵犯著作权,不具有诉权,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对不享有著作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无效或专利权、商标权已转让等情形下,原告不享有知识产权权属而提起的类似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在裁判理由和结果上,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案例三 福安市红都雨衣有限公司与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当事人的每一项主张都需要相应的证据证明,证据是否充分决定主张是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一审法院以被控侵权雨衣上印有红都公司注册商标及该雨衣外包装袋内画卡上印有红都公司厂名、厂址、商标等信息为由,认定红都公司系被控侵权雨衣的生产商,忽略了其他市场主体仿制红都公司产品的可能性。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存在诸如被诉侵权雨衣与所附图片不符、商标拼写错误等明显不符合常理的情形,红都公司又否认其为实际生产者,在此情况下,仅凭被诉侵权雨衣上标有红都公司厂名、厂址、商标等信息,不足以认定红都公司的生产商身份。作为起诉一方,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与生产商具有关联性,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该案对明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以及举证义务如何在原被告之间分配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参考意义。

  案例四 王某与沈阳市沈北新区时尚领美化妆品店、刘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商标的实际价值是通过不断的使用积累商誉,便于消费者识别与认知,而绝非通过注册大量囤积商标资源,进而利用商业维权获取利益,阻碍商业社会的正常发展与繁荣。《商标法》将损害赔偿的确定与商标使用联系起来,确立了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不能获得赔偿的法律规则,更加全面的确立了鼓励商标使用、诚实信用注册商标的基本价值引导。

  对于商标使用行为的审查,应着重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是否是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真实、合法、规范、公开、有效地进行使用,使用行为是否发挥商标的实际效用,能够使相关公众基于注册商标区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不同市场主体。所谓规范,是指注册商标在使用的过程中,应与其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相一致。所谓公开,是指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以相关公众能够明确知晓的方式进行。所谓有效,是指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而非仅对注册商标的公布,或其注册商标享有相关权利的声明等,这也与商标的基本功能相吻合。

  本案中,王某为证明其注册商标已实际使用,提供了宣传广告证据。但宣传广告不足以证明注册商标已在生产经营中,产生识别不同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同时,宣传广告中将“领美”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并且使用的类别与注册商标核准的类别不同。因此,法院认定王某的使用行为,不符合规范、公开、有效的使用注册商标,不应认定为是商标性使用行为。在认定刘某某的行为侵害王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同时,仅判决领美沈北店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未支持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

  案例五 沈阳时尚经典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大连市中山区时尚经典婚纱摄影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法律对商标在先使用权利的认定,同样适用于字号的在先使用,当事人因字号设立及使用在先而取得字号的在先使用权利,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当注册商标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时,就可能使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产生了本案所涉及的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问题。本案在确定沈阳时尚经典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对案涉商标权合法享有权利的前提下,二审法院审理的脉络紧紧围绕大连市中山区时尚经典婚纱摄影馆是否具有在先使用行为、是否具有知名度、是否会造成混淆以及依据全部证据是否侵害沈阳时尚经典公司享有的案涉商标权这一层层深入的方式展开,牢牢把握和领会我国《商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释义,并将法律法规准确运用到案件审理中。生效判决既维护了合法使用人的权益,又对商标权权利人如何正确使用权利起到了示范效果。

  案例六 沈阳新隆嘉超市有限公司与大连新隆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典型意义】个体工商户经营中使用的字号在一定地域范围的市场上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在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个体工商户与有限公司系一脉相承的经营主体、且有限公司使用的企业名称与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字号相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字号的知名度亦为有限公司使用的企业名称在市场上具有知名度。沈阳新隆嘉超市有限公司使用的“新隆嘉”企业名称在市场上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大连新隆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阳新隆嘉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大连新隆嘉公司擅自使用沈阳新隆嘉公司使用在先、注册在先、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新隆嘉”企业名称,不但对于沈阳新隆嘉公司的企业名称构成了侵害,也导致社会公众对注册在后、使用在后的大连新隆嘉公司和沈阳新隆嘉公司之间发生市场主体的混淆与误认,对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了侵害。本案为知识产权类案件中涉及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的市场导向作用。

  案例七 白山市星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阜新永生解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专利技术是所有制造型企业、高科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法律既要保护专利权人的专有技术,又要维护市场正当的竞争秩序,防止专利权人不当利用专利阻碍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在专利侵权判断过程中,双方技术比对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通过分解案涉专利在主梁转架方面的技术特征,得出被控侵权扫雪机无此对应的技术特征,类似机件的功能与案涉专利通过升降液压缸实现垂直升降的功能不同,从而得出专利相关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扫雪机的技术特征并非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不构成等同特征。该案对专利侵权判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案例八 席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纠纷案

  【典型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逐步建立和日益发展,有关知识产权领域的各种新类型犯罪案件层出不穷。在审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中,结合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为犯的概念和性质理解,我们认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系行为犯,只要进入销售环节即构成既遂,不以是否销售出去为犯罪既遂的条件。本案中,被告人席某某因案外人向其电话求购津成牌电线电缆,其于2016年10月31日以每盘单价78元的价格将BV2.5型号1809盘电线电缆通过沈阳市铁西区安华快运运抵大连市西岗区双兴街19号安华快运站时,被查获。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应当认定被告人席某某对现场查获的侵权物品达到犯罪既遂状态。该案对审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如何认定犯罪既遂和未遂具有典型性。该案的妥善处理,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