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家住丹东市振兴区的郑某早就应该料到,终有一天难逃法网,却仍带着侥幸作案,等待他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日前,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办理孙某贩卖毒品案中,追诉漏犯郑某,法院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郑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5月25日,曲某将其购买的900余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藏在电水壶包装盒内,指使孙某驾车把毒品从山西省长治市运至我省丹东市交给郑某。当孙某驾车到达丹东欲去约定地点与郑某交接毒品时被警方抓获。
这样一个事先有预谋有分工的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团伙,曲某、郑某有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为何却没有出现在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检察官在审查孙某贩卖毒品案卷宗时,内心不禁对此产生了种种疑问。
绝不能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检察官的神圣职责坚定了承办人查明案情的决心。经过了解,由于证据原因致使警方无法对曲某、郑某立案。贩毒可是重罪,毒贩拒不交待犯罪事实。自以为躲过一劫的毒贩却没有逃过检察官的火眼金睛。经过承办人细心阅卷后找到了案件突破口。经多次与警方协调沟通,终于获取了认定曲某、郑某二人贩毒的关键证据。该收网了,检察官果断向侦查机关建议对毒贩实施抓捕。2015年7月9日,郑某落网。
到案后,郑某始终拒不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办案人在原有充足证据的基础上又发现,郑某曾在2012年3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系累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犯本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庭审中,公诉人充分利用证据,有力地指控了郑某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记者最新了解到,曲某已落网,案件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