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法治不可缺少。人民法院在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进程中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是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
在刚刚结束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代表审议的工作报告中,以图表形式展现了过去5年一审刑事案件的增长情况。报告表明,5年来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增长65.6倍,增长排名第一。越来越多的环境污染犯罪进入法院审判,一些问题也随之显现出来。
如法官审理此类案件的经验相对较少,部分法官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存在偏差;实践中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标准、证据采信、事实和犯罪数额认定等问题存在较多争议;此外还普遍存在如量刑偏轻、以罚代刑等现象,这些问题不仅使犯罪行为人没有受到相应的惩罚,也影响了刑罚威慑和教育作用的发挥。
正因如此,今年初,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动作为,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制定出台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这一被业内人士认为是两高出台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后规定得最细致的地方性文件,对司法解释一些不太明确的条文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关于第三方检测的证据能力问题、主观故意的推定问题、非法经营罪的认定问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问题,都值得借鉴。尤其是严格依法适用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等较轻缓的刑罚,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增强打击犯罪的震慑力,可谓十分给力。
与此同时,我们也该清楚地看到,尽管近年来在我省的生态文明建设中,环境司法发挥了很好的保驾护航作用,但仍有完善空间,如进一步构建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程序、审判理论以及审判团队的专门化机制,实现环境司法审判专门化,严厉惩治污染环境犯罪等。
希望我省法院能够持续发力,完善和创新环境审判工作机制,打造辽宁生态环境司法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