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近几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司法在辽宁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特别是于今年初制定出台司法规范性文件,用以指导全省法院依法从严从快审理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增强打击犯罪的震慑力,助力污染防治。
数据说话:发案数5年增长65.6倍
2017年9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特大环境污染案,引起多方关注。以刘庆善为首的7名团伙成员,在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违法倾倒、处置废旧电瓶酸液,构成环境污染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直至单处罚金不等的刑罚。
记者注意到,近两年,我省法院系统先后审理了一系列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虽然绝对数量与其它刑事案件相比并不算多,但增速极快。
这种现象在全国各地法院普遍存在。曾有媒体做过统计,在2006年以前,全国每年环境污染刑案不超过10件;2007年—2012年间,此类案件每年基本徘徊在20件左右;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解释》)的实施,对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产生了重大影响,这一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环境污染刑案数量首次达到3位数,为104件;一年后,相关案件数上涨到988件;2015年和2016年,这一数字激增为1691件和2072件。
3月9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代表审议的工作报告中,以图表形式展现了过去5年一审刑事案件的增长情况。报告表明,5年来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增长65.6倍,增长排名第一。
“规定最为细致的地方性文件”
省高院刑一庭庭长贾娜认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快速增长,与司法机关不断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密不可分。
据了解,自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曾先后3次就环境污染犯罪出台专门司法解释。特别是在距2013年《解释》出台仅三年半后,2016年,两高结合环境污染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解释》进行修订,形成《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以下简称“新解释”),不仅针对新型环境污染犯罪作出相应规定,还细化完善了很多内容,司法解释更加清晰明确。
在我省,2015年底,省高院刑一庭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将环境污染罪作为新增十五个常见犯罪之一,纳入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中。2016年12月,两高“新解释”公布,对环境污染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均作了调整。次年6月,省高院对该罪进行相应的修改和细化,并将该罪调整至实施细则(三)中。
今年初,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为此省高院在对近两年全省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并已于2月1日起试行。
有业内人士认为,这是两高2016年“新解释”施行后,规定最为细致的地方性文件。
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拦路虎”多
“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贾娜告诉记者,省高院刑一庭在2016年和2017年连续对全省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进行的调研中发现,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案情相对复杂,涉及到的专业性问题也比较多,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法官这方面的审判经验相对较少,虽然最高法先后出台过3个司法解释,但部分法官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仍然存在偏差。
渤海大学经法学院李劲教授表示,环境刑罚对惩治污染环境犯罪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审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存在着诸如量刑偏轻、以罚代刑等问题,不仅使犯罪行为人没有受到相应的惩罚,也影响了刑罚威慑、教育作用的发挥。
记者通过搜集过去两年我省相关案例发现,目前环境污染刑案的量刑多为轻缓免。如阜新孙喜财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被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沈阳姜希久、薛凤青非法处置有毒物质,严重环境污染,分别被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此外,环境损害的复杂性、长期性、隐蔽性等特殊性,增加了对污染环境犯罪取证、鉴定的难度,成为污染环境犯罪审判实践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李劲说。
贾娜表示,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同时也为全面落实省委提出的加快改善我省生态环境的工作目标,省高院主动作为,制定《意见(试行)》,以指导全省法院审理好环境污染犯罪刑事案件,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
优先办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
据介绍,《意见(试行)》共28条,从法律适用、证据认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加强机制建设等方面,对环境污染案件审判工作进行规范。特别是对“新解释”中一些不太明确的条文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关于第三方检测的证据能力问题、主观故意的推定问题、非法经营罪的认定问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问题等。
作为从事环境法学研究的学者,李劲认为,此次省高院出台的《意见(试行)》主要有三大亮点:
一是建立了审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优先、快速办理机制,规定对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等较轻缓的刑罚应当严格依法适用,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多种举措增强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震慑力。二是在两高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审判中涉及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如确定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一污染行为触犯多个法条规定,构成两个以上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仅从严惩治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人,还要依法追究危险废物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等。三是建立与检察机关的协调机制,检察机关未起诉的,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李劲表示,《意见(试行)》作为我省审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司法规范性文件,为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审判提供了具体的适用依据,将对推动我省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期待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
“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近年来,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加大对生态资源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力度,环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被重视。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轨道,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然要求。
环境司法作为环境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保障生态文明建设顺利进行的重任。李劲表示,近年来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中,环境司法发挥了很好的保驾护航作用,但仍有完善空间,如进一步构建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程序、审判理论以及审判团队的专门化机制,实现环境司法审判专门化,严厉惩治污染环境犯罪,更好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
李劲认为,我省应加强环境资源审判组织建设,“考虑到不同地区环境案件的数量不同,可以选择几家中级人民法院先行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实行集中管辖;同时在省高院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二审以及重大复杂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在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选择环境资源案件较多的法院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其他基层法院可以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
记者注意到,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显示,截至当年4月,各级人民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和巡回法庭956个。其中,专门审判庭296个,合议庭617个,巡回法庭43个。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数量较去年同期增加398个,增幅达71.3%。18个高级人民法院、149个中级人民法院和128个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
“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既要求审判组织专门化,也要求审判人员专门化,应加强审判人员队伍建设,可以尝试通过考试录用环境法专业的毕业生充实审判组织,也可以对现有的审判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审判能力。”李劲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