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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 给司法程序做“减法”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记者 石健 | 发布时间: 2018-03-16 09:51

  在人们眼中,打官司是一场马拉松比赛,漫长且让人感到疲劳。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随着公证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推进,公证行业效力不断增强,除了打官司外,强制执行公证已经成为一条依法维护权益的“捷径”,更是为司法程序做“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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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大连市公证处所参与的一起强制执行公证案件引发热议。

  早在两年前,老谢和当地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担保合同,合同规定银行向其出借60万元,还款方式为月等额本息还款。老谢以其所有的位于当地的一个价值80万元的门面房作抵押担保。同时双方还约定对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银行履行了贷款义务,在房产局办理了门面抵押登记手续。双方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公证处出具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一段时间后,老谢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过一番催讨无果后,银行依据公证机关出具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执行公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老谢的抵押门面,最终执行成功。

  令人感到惊喜的是,如今除了法律诉讼之外还可以通过强制执行公证书申请执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而且执行效果更好。

  办过强制执行公证 不打官司就能执行

  日前,记者来到大连市公证处了解强制执行公证工作,公证处主任孙静海和记者聊了起来。

  “其实公证行业的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法律条文的支撑。作为服务窗口,更应该对相关法律业务熟练掌握。”

  为此,孙静海经常会以口头考试的形式和公证处工作人员进行交谈。“比如咱们谈到的强制执行公证,作为公证员,应该准确地说出出处及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在孙静海看来,公证员只有知道的法律条文多且准确,才能提升服务质量。“同时,我们在为司法程序做‘减法’,一纸文书就有极强的法律效力。”

  在谈到强制执行公证的问题时,孙静海打比方说,“强制执行公证就像一张军令状,给债权人留退路,堵了债务人赖账的后路。如果对方违背诺言,债权人可以凭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那么,强制执行公证到底怎么做?对此,孙静海表示,在借款之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可携带身份证到公证机构做强制执行公证,如有担保人,需和其一同前往。此外,如果借款已经成为事实,发现债务人有赖账苗头,债权人先不要着急,稳住对方,商议分期还款,商量着去做个强制执行公证。

  对于文中开头提到的案件,孙静海拿出相关材料,一边指出问题关键一边对记者说,强制执行公证书内容涵盖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证号,住址等信息,便于发生纠纷后法院送达传票,公证书内容中还有应偿还的债权金额以及违约所承担的责任。有此公证书在手,债务人逾期不还,债权人就能有理有据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强制执行公证的意义,孙静海认为,这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债务人自愿的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相较于普通的债权文书,经过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明显提高了可信度。在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时,公证机关会要求当事人提供有效的事实依据来确定。在赋予了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后,相关的司法机关就免除了事实调查确定的阶段,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老百姓的角度来说,有了这个公证书好处很多,首先省时,免去了审判程序,一路快进到执行阶段,要知道立案、举证、开庭、判决一趟走下来,至少要半年;其次省钱,打官司成本高,诉讼费、律师费都少不了,可有了强制执行公证书,这些钱都可免了;最后省事,债权人到法院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受理后即可对债务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实行提升了我国公证法律服务的层次,提高了公证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强制执行公证就是一个强大的存在,粉碎债务人欠钱不还的套路。追讨欠款分秒必争,但很多债权官司都败在了执行上,最后无疾而终。强制执行公证,为债权人争取有利时机,打老赖一个措手不及。”孙静海说。

  在民间借贷中发挥重要作用

  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书的一个特殊效力。若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中明确载明“如果借款人归还借款或履行不适当,借款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内容并申请公证处对该效力进行公证,当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必经过诉讼。

  查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可以看到:“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本溪市山城公证处公证员金常俊看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便于权利保障。在民间借贷中,此种公证值得推广。金常俊表示,依据规定,如果借款合同有公证机关的强制执行公证,一旦对方欠钱不还,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强制执行文书,这样就能省掉一审和二审的程序,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光这一点就可以节约80%以上的时间。

  金常俊举例说,首先当事人要带着强制执行公证到原来办理公证的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文书。公证处会依据相关流程调查还款事实等,然后出具强制执行文书。这个时间一般在15天左右。然后,凭强制执行文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就是提供各种财产线索,并经常跟进执行进度,以便于能尽快得到执行。

  记者从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了解到,目前,省公证管理处正组织公证协会大力发展金融公证业务,组织业务骨干成立金融公证服务中心,致力为包括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理公司、民间自然人和法人等在内的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安全可靠的金融公证法律服务。

  保护金融行业也将大显身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联合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文件精神,3月14日,大连市公证处与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举行了战略合作签约仪式,这标志着大连市金融公证业务的合作共建、融合发展,同时也是大连市公证机构拓展服务内涵,推进大连市金融法治化建设进程的重要举措。

  孙静海告诉记者,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对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进一步规范。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是当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债权文书时,债权人无须经债务人、担保人同意,即可依法凭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活动。通俗的讲就是,当银行作为债权人一旦遇到借钱不按时还的“老赖”,就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文书,然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趁“老赖”还没来得及转移财产前及时把他“逮住”,不用费时费力再去打官司,是当前社会巧治“老赖”,化解银行金融纠纷,省时省钱省心的法律手段。

  此次签约是我省首家公证机构与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是落实我省、市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重要实践。孙静海说,在双方的深入合作中,大连市公证处将进一步发挥公证推进大连市金融法治化进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特有的职能优势,减轻债权人收贷的压力,以最快的速度实现债权,保障债权顺利实现,回收成本,为大连市建立稳定高效的金融市场秩序启动良好开端,奠定坚实基础,更为大连市的金融法治化建设贡献新的方案和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