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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平正义更“精确” 我省法院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建设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记者 王奇 | 发布时间: 2018-03-14 10:24

  破解

  “同案不同判”

  作为中央确定的重大司法改革项目,量刑规范化与传统“估堆”量刑的不同在于,它统一了刑事案件的量刑方法、量刑步骤和量刑标准,要求法官根据案件基本犯罪事实和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罚幅度内分步骤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3月8日上午,一起盗窃案在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去年12月11日,被告人刘某在皇姑区一超市内将被害人傅某价值4500元的手机盗走,后赃物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鉴于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法院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结合盗窃数额及扒窃、有前科、以及认罪认罚的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刘某当庭表示服判。

  值得一提的是,此案从开庭到宣判只用了10分钟。本案审判员、皇姑区人民法院刑三庭韩东杰法官告诉本报记者,这起案件如果是在量刑规范化及实行认罪认罚制度之前审理,庭审过程中不仅要查清犯罪事实,还要查清与量刑相关的事实,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庭审时间大约需要30-40分钟。由于量刑规范化的实施,量刑指导意见为诉讼各方提供了明确的量刑指南,使协商和抗辩有的放矢,容易达成一致。本案在起诉阶段,被告人即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出具了量刑建议,被告人亦接受了量刑建议。因此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极大地节省了时间。

  辽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邵琰认为,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源于量刑失衡现象的凸显,“这种失衡多表现为同案不同判,以及重罪轻判和轻罪重判等情形”。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最大的特点是引入量化的量刑机制,确定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使量刑活动更加科学。”邵琰表示,通过不同的情节把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案件动态地结合起来,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限制,找到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平衡点。“量刑规范化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公正的衡量尺度和直观平台,对整个司法改革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

  “辽宁经验”

  获最高院点赞

  我国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始于2008年。是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确定12家法院进行“试水”;次年,试点法院增至120家,其中包括我省的一个中级法院和18个基层法院。2010年7月,中央政法委同意从当年10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

  2013年10月,最高院召开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2014年初,省高院在全面总结试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修改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出台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至此,量刑规范化在我省进入全面正式实施阶段。

  省高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贾娜告诉记者,2015年省高院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修改和变化,并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更名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实施细则(二)(试行),将危险驾驶罪等十五种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纳入其中,进一步规范了刑罚裁量权。省高院也成为全国首家新增加十五种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高级法院。2017年,省高院再次对实施细则(一)、(二)(试行)进行修改、完善和调整,并制定实施细则(三)(试行)。

  “从统计数据看,目前全国范围内适用量刑规范化的罪名是23个,我省已经达到32个,基层法院适用量刑规范化案件的比例达到90%左右。”贾娜说。

  去年年底,继有期徒刑、拘役之后,省高院又将缓刑、罚金刑纳入规范量刑范畴,并已在试点地区试行。同时,将认罪认罚从宽纳入量刑规范化,即在总则部分将认罪认罚从宽单独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并加以细化。

  这些经验和成绩,得到了最高院的“点赞”。在2016年的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充分肯定了辽宁的量刑规范化工作。同年3月,省高院制定的《实施细则》(二)被最高院全文转发给全国各地法院供参考。

  “一场法官的

  自我革命”

  从2009年开始试点算起,时至今日,我省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已经走过了十年的历程。十年来,这一被法学专家称之为“一场法官的自我革命”的改革,切切实实地让我省的刑事审判法官在理念上经历了一场彻彻底底的革命。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金军从事刑事审判工作20余年,经历了量刑规范化从试点起步到全面推行的全过程。他坦言,在改革之初,一些法官确实存有畏难情绪,觉得增加了工作量,使用起来比较麻烦,降低了工作效率。但随着工作的循序推进,以及在审判实践中的逐步运用,法官们愈发体会到量刑规范化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

  在金军看来,量刑规范化不是加给法官的一个“紧箍咒”,它更像是一道“护身符”,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章可循,有利于化解案外因素的干扰,抵制人情案、关系案,更加彰显司法公信力。

  金军表示,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相对较大,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较大。以往法官们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案情进行量刑后,多数被告人往往会对量刑结果产生质疑,认为存在其他干扰因素,进而提出上诉。实施量刑规范化以后,通过科学性、可操作性的统一量刑标准、精确量刑尺度,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以规范,量刑依据更加公开透明,量刑过程更加规范,量刑结果也会更容易使被告人认可。此外,辩护人、被告人也可以对照案情,结合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刑罚有个预判。当宣判时,法官对被告人充分释明量刑的事实和理由,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充分表述,从而使得判决结果更有说服力。

  “现在,每一个规范化量刑的案件,我们都要求审判员在审判报告中表述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且结合规范化量刑规定、具体的量刑情节,对量刑的整个过程进行充分说明,并制作量刑规范化表格附卷。对此法官们已形成工作常态,审判员对于量刑规范化的操作规程也愈发熟悉。”金军说。

  可以说,量刑规范化的实施,使得法官有了一个可供执行的办案标准,也使案件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有了一个可供比较的监督标准,让法官量刑的“内心活动”随之变得“明白”起来。

  正因如此,自我省试点量刑规范化以来,上诉率、抗诉率以及二审改判率、发回重审率普遍下降,案件质量明显提高;服判息诉率明显上升,审判效率大幅提高;通过将量刑标准和量刑过程进行公开,也提高了法院判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和判决结果更加理解、支持,对司法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确保

  审判标准更明确

  在量刑规范化推进之初,曾有这样一种观点,认为改革会剥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此皇姑区法院法官韩东杰认为,虽然量刑规范化的规定很细化,但并未达到过于细化的程度,许多量刑情节的幅度,需要法官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把握。

  “以刘某盗窃案为例,法官在确定了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后,结合其同类盗窃及强奸犯罪前科情形,确定增加基准刑的10%;同时由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又予以一定的减刑,最终确定宣告刑,审案过程特别是在确定拟宣告刑环节充分体现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韩东杰看来,量刑规范化改革实际上是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标准,更加严格的程序。

  采访中记者发现,目前社会各界对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必要性认识已趋于一致,改革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但对于如何继续在实践中深入推进改革,还需要认真思考。

  对此邵琰认为,进一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不仅要依赖于制定相关规范,也要依赖于司法工作者的贯彻和执行。首先,确定科学的基准刑。基准刑确立得是否科学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标能否有效实现。其意义不仅仅在于推动量刑的公平与均衡,也在于能够使得量刑规范化从抽象走向具体,从而指导具体案件的刑事裁判。第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公布典型案件或新型案件,使得审判机关在处理相近案件时有良好的参照,有效地弥补法官在处理相关刑事案件中的业务缺陷,更好地促使法官对刑事立法的遵守。第三,提升法官的综合素质。法官要树立司法独立的法治观念,审理刑事案件时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排除其他外力干扰。同时还要掌握娴熟的量刑技术,对每一个刑事案件都能作出禁得起质疑的公正判决,要对自己承办的刑事案件有一个终身负责的态度。

  贾娜表示,量刑规范是一个不断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理应不断回应现实动态和司法需求。省高院将把量刑规范化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长期工作任务,切实加强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抓好工作落实,使量刑工作走上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