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5日23时许,张某某与朋友饮酒后驾驶白色本田商务车往出市方向行驶。当晚23时50分许,其驾车行驶至大连市西岗区海达广场东快路上桥口处时遇交警大队在东快路上设卡查酒驾,张某某知道自己未取得驾驶证,并且驾车前刚刚饮酒,因害怕交警对其进行查处,遂在道路没有驾驶条件的情况下驾车反复冲撞停在四周等待检查的其他车辆,由此撞开一个空当,此时执勤交警高声呼喊并打手势示意其停车,张某某罔顾执法指令,强行加速冲过交警设卡逃离现场。张某某于事发5日后迫于压力投案自首。本次事故造成张某某本人驾驶车辆在内的现场4台车辆受损,损失共计人民币75506元。
负责该案的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告诉记者:“张某某为了‘逃避’涉嫌酒驾、醉驾的惩处,冲动之下做出了错误的选择,他肯定没有想到,他的行为将面临更为严重的罪名——妨害公务罪。”
张某某虽没有以暴力行为直接针对执法交警,但其驾车冲撞四周车辆、强行闯过执法关卡的行为,在危害程度上完全达到“暴力”的程度;暴力的施加对象虽不是直接针对执法者人身或执法设备,但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却是使现场的执法工作遭到破坏,正常执法工作无法进行,并使张某某可能涉及的酒驾甚至醉驾的证据灭失。从犯罪的行为方式——暴力手段,从犯罪产生的危害性——执法机关公务行为受阻来看,张某某强行驾车冲撞的“暴力”,不服从执法指令驾车闯卡的“妨害”,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鉴于妨害公务行为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严重破坏,属于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之犯罪,我国刑法对妨害公务罪规定了(相较于危险驾驶罪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更为严厉的惩处力度,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张某某最终也难逃法律的惩处,而且为此付出的“代价”更大。近日,大连市西岗区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张某某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