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案人:盖远铭
职务: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作为国家公诉人,要懂得将法律的理性与感性有机融合,在审查案件时,要做到法理和情理的结合,也要做到法律和人心的统一。
我曾经办理一起案件,这个案件中父亲亲手杀死了自己的儿子。审查卷宗事实与证据后,我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杨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但是如此完整的证据链条,为什么我却产生了恻隐之心,到底是什么原因能让父亲杀害自己的亲儿子呢?
根据杨某供述,其儿子离婚后带女儿与其老两口共同居住,没有工作,经常向父母要钱,不给钱就对老两口非打即骂。杨某夫妻本就贫苦,二人跟村里能借钱的人基本借遍了,但其儿子仍不满足。案发当晚,其儿子酒后逼杨某卖房子并扬言要把杨某和自己的女儿都杀了,杨某实在忍无可忍,用锤子将正在炕上坐着酗酒的儿子打死,将尸体拖至院内枯井并抛入其中,后杨某主动投案。
杨某供述了其杀害儿子的整个过程,我发现了一件能反映嫌疑人善良的小事。在案发当晚,嫌疑人共买了三次酒,村里一共两个小卖部,一个远的,一个近的,远的有酒有菜,近的只有酒,他第一次是去远的地方买的,第二次是去近的地方买,第三次又去远的地方买的。我当时追问为什么,他答:因为近的那个小卖部是新结婚的小两口经营的,当时晚上九点多了,打扰人家不好。在审查起诉期间,我又接到了杨某村中的村民联名请愿书,请求对杨某作出宽大处理。综合案件事实、证据、其他相关因素,我认为本案嫌疑人杨某应当减轻处罚。最后,我院将该案改变管辖,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法院对杨某判处五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