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日报》报道,2017年12月1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对四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被告人不仅依法获刑,还将被公开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和案由,并规定不得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除淮阴外,浙江慈溪、上海闵行此前也出台过类似举措。对此很多网友留言表示支持,有人甚至建议:“希望全国都要这样公布,让群众都能看得见!”但也有人认为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个人信息的做法涉嫌侵犯隐私权。
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最大目的在于防范悲剧再次发生,特别是目前我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易发多发态势,且熟人犯罪比例相对较高,信息公开可以对其他潜在危险人员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延伸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触角。
对于信息公开涉嫌侵犯隐私权的论调,笔者认为,尽管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相关信息属于广泛意义上的隐私权,但所有的权利都是相对且有边界的,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相比,这种隐私权应受到一定限制。正如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儿童权利宣言》中所确立的“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因此保护未成年人不被性侵害,法律当行非常之举。
尽管在缺乏成文法授权的情况下,类似淮阴、慈溪等地的做法容易引起争议,但实践促进立法正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即从地方实践汲取经验,再总结上升为全国性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探索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和信息公开制度,对一些地方的成熟做法将适时予以推广。
期待中国的“梅根法案”能够提速出台,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和信息公开制度法律化、制度化,确保未成年人远离潜在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