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维护稳定作为头等大事
平安是发展的保障,稳定是人民的期盼。
党的十八大以来,抚顺中院围绕“法治抚顺”“平安抚顺”建设的总要求,切实在社会稳定、风险防控、矛盾化解上狠下工夫,用法治手段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依法打击各类犯罪,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5年来,共审结各类刑事一审案件7974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共445人。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审结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和黑恶势力等犯罪案件317件;加大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审结各类毒品案件330件;坚决惩治腐败和职务犯罪,审结全国关注的“4·30”贿选案和其他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378件,原辽宁广播电视台台长史联文、原铁岭市市长林强、原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福祥等一批厅局级干部受到严厉惩处。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3875名初犯、偶犯和罪行较轻的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并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工作机制,将罚金刑、刑附民赔偿以及没收财产等财产刑执行情况作为减刑假释的主要依据。
5年来,圆满完成了重要时间节点的维稳安保任务,也较好地处理了一批信访案件,为城市转型振兴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围绕抚顺市委中心工作谋划审判工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打造优质法治环境的实际行动,自觉融入大局、保障大局、服务大局,向党和人民交上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5年来,抚顺中院受理各类案件24304件,审结22854件,分别比上一个5年增长16.3%、13.3%。
把服务振兴作为不可推卸的责任
服务大局义不容辞,保障发展责无旁贷。
5年来,为了更好地保障和服务抚顺地区的经济发展,抚顺中院紧紧围绕抚顺市委中心工作和战略部署,先后制定实施了《为建设幸福美丽抚顺提供优质高效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加强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的工作意见》《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得到了抚顺市委、市人大、市政法委的充分肯定。
5年来,共审结商事案件38658件,结案标的额401.6亿元。助推国有企业改革,妥善处理抚顺特钢集团等企业股权纠纷、股权转让、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案件81件,涉及资产8519.8万元;成立破产清算庭,圆满完成抚顺热电厂等57家企业的破产清算工作,有效发挥司法审判在淘汰落后产能、清理“僵尸企业”方面的作用;加强对房地产和民间借贷案件的分析研判,依法审结房地产、借款、票据、建设工程纠纷等案件10759件,结案标的额31.4亿元;密切关注区域性金融风险,审结涉金融案件702件,结案标的额1.5亿元;认真执行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强化行政审判司法审查,依法审结各类行政诉讼案件3527件,其中涉及土地征收、城建拆迁、社会保障等领域的行政案件749件;妥善处理热点案件,助力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在全省率先实行行政诉讼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积极推动行政机关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超过80%,是全省平均数的1.5倍。
把护航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司法担当
“让人民群众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习近平总书记深情描绘的美丽中国,让抚顺中院围绕保护抚顺的绿水青山、护航抚顺发展有了不竭动力。
5年来,该院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大涉及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处置力度,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针对近年来审理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抚顺中院认真贯彻落实《为建设幸福美丽抚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从强化司法保障入手,专门成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调研课题组,院长吴廷飞亲自带队深入三县山区、大伙房水库水源地、乡镇村屯进行走访调研,先后7次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历经5个月时间,制作了《生态环境案件审判白皮书》。对2010年至2013年6月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数量、类型及特点进行了分析,较为系统、全面地提出了对抚顺市生态环境发展的建设性意见。
为贯彻抚顺市委“绿水青山也是金山银山”的工作理念,抚顺中院加大打击毁林违法犯罪活动,出台《关于常见涉林涉地犯罪的量刑规范化意见》,统一全市法院涉林涉地犯罪案件量刑标准,加大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违法成本,此类犯罪案件同比锐减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