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没有你们的努力,我这10多年的案子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有结果呢,你们真正做到了为民解忧。”近日,原告将一面书有“廉洁高效 勤政为民”的锦旗送到了凌源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高志忠手中,以表达感激之情。
据悉,原告刘某芹系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源支行(以下简称凌源支行)的一名员工,1992年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1998年,被告以支行精简为由,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关系,并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刘某芹不服此决定,于2002年以自己距离退休不足5年,不属于精简范围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3年4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撤销了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源支行对刘某芹的精简决定,并责成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及支付相应的工资、补交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凌源支行不服该裁决遂向凌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凌源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起诉。
凌源支行的起诉被依法驳回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为此原告刘某芹于2003年12月向凌源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的主客观因素,使得案件始终没有得到执结,一拖就是13年。在此期间,凌源市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始终没有放弃对此案件的沟通执行工作,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终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此案顺利完成执结。
虽然在和解协议中原告刘某芹放弃了由被告为其办理退休、医保等手续,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原告刘某芹发现只能由用人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无法以个人身份办理退休手续,为此,原告刘某芹再次通过仲裁程序诉讼至凌源市人民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责成经验丰富的民二庭庭长高志忠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负责审理此案。高志忠同合议庭成员在对案情进行充分梳理的同时,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多次牺牲个人休息时间,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等多种方式,利用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应诉、开庭传票等时机开展调解工作,耐心劝说,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详细分析案情,权衡利弊,使双方当事人都出现了趋于和解的迹象。但由于被告在处理重大事项上采取报请上一级的方式,并出现了诸多方面因素,致使本案在经过两次开庭后,始终没有得到被告准确的答复。
在高志忠同合议庭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终于在今年10月25日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为原告补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手续,并以法定程序为其办理退休退休手续;原告自上述手续办理完后放弃向被告主张其他待遇等经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