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楼道水管破裂,殃及车库仓房,业主联名状告水务公司,想讨个赔偿。法院审理后驳回原告诉求,贴心释法说清了谁该负责,也给以后处理类似的事儿指了路。

办案人:赵军
职务:盘山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
2024年12月31日凌晨,位于盘山县某小区楼道内的自来水管线立杠破裂,导致原告侯某及其他几户居民仓房进水。其中原告侯某购买的一个车库及打通的12个仓房内部分物品被水浸泡受损。事发后,原告侯某等受害人向被告水务公司通告情况,被告水务公司派人进行了查看,其间原告侯某录制了视频、拍摄了现场照片。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侯某诉至法院。
我在受理案件后,通过现场查验及庭审调查,发现破裂管道处于居民楼楼道内部,且破损部分没有入户,尚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应由全体业主或委托的物业公司负责管理。而水务公司作为供水企业,职责限于供水至小区总表,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考虑到一般居民对于专业法律问题存在不了解的现实情况,本院在判决中详细阐释了水务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并指明了破损管道的管理主体,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我向当事双方阐释,建筑物的通道、楼梯等公共通行部分为共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案涉自来水管道位于该小区楼道内,属业主共有部分,管理责任应由全体业主或委托的物业公司承担。被告作为供水企业,职责限于供水至小区总表,对小区内部管道无管理义务。
近年来,居民楼内水淹案件时有发生,该类案件集中体现了义务主体不明确、诉讼成本高、鉴定难度大、受损群众多等特点。本案在义务主体方面明确了供水企业对小区内部管线损坏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法律责任,为日后此类案件的受损群众诉讼减少成本、节约时间与精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