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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不起诉决定的考量与温度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本报驻朝阳记者 黄硕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09-30 08:47

  核心提示

  七旬老人魏某因经济拮据盗窃故障路灯蓄电瓶,案值近4000元。朝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获谅解,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该案彰显了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检察履职中融法、理、情于一体的一次生动实践。

薛菲菲、刘超

  办案人:薛菲菲、刘超

  职务:朝阳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二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助理

  每当回想起魏某在听证会上激动哽咽的画面,以及电话回访时他谈及秋收的那份踏实和感激,我们都更加坚信,我们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这个案件让我们对“小案”精办、国法人情相融合的办案理念有了更深的体会。

  那是今年4月的一起盗窃案。年近七旬的魏某因为一时贪念,将附近故障路灯的22个蓄电瓶盗走变卖,获利2350元,经鉴定实际价值3960元,已达到盗窃罪的入罪标准。案件移送到我们办案组后,我们关注到的是冰冷的案卷数字背后的具体“人”和“情”。

  通过审查,我们发现魏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诚恳,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更关键的是,他的家属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对管理单位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了谅解。我注意到,他盗窃的直接动机是“经济拮据”,对象是“故障路灯”的部件,其社会危害性与有预谋地破坏正常运行的公共设施确有不同。

  “一诉了之”固然简单,但考虑到魏某年事已高,主观恶性不大,且已真诚悔过、弥补损失,如果对其提起公诉,可能会对这个本已困难的家庭造成二次打击,甚至可能激化矛盾,背离刑罚教育挽救的初衷。反之,若依法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更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

  为了确保决定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我们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当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侦查人员等各方代表在了解全部案情后,一致同意我们对魏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时,令人感受到了司法共识的力量。这不仅是法律条款的适用,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共同守护。

  最终,我们依法对魏某宣布了相对不起诉决定。日前,在对魏某进行电话回访时,他正忙于秋收,言语中充满了对生活的希望和对法律的敬畏。他反复保证不再犯错,这比惩罚更能体现司法的成效。

  这个案子让我们深刻体会到,检察官办案,办的不仅是案子,更是别人的人生。

  严格依法是底线,但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温度,才是我们更高的追求。对于魏某而言,这次不起诉决定是一次深刻的法治教育,也挽救了一个家庭;对于社会而言,它传递了司法不应只有力度更应有温度的鲜明导向。